本报讯(记者 吴宗泽)利用职务之便,为单位新增人员办工资卡时,私自“克隆”银行卡,3年时间内采取虚报冒领手段,4次侵吞省公安厅发放的工资、奖励等共计291万余元。昨日,原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科长王某,因涉嫌贪污罪在武汉市中院受审。
三年侵吞公款291万
昨日上午9时,法警将男子王某带上法庭。他中等身材,50岁左右,头发已花白。
据指控,2006年9月6日,王某到银行为上年度38名新增人员办理工资卡,随后工资卡发到这批人员手中。但这批人员却不知道,王某在办理工资卡的过程中,对每张均进行了“克隆”,即以他们的名义,在工资代发银行另行签办了一张同名不同号的工资卡,供自己掌控。
此后,王某以补发新增人员奖励工资为名,编制新增人员名册及金额,虚报32.8万余元,并以他们的名义,将虚报公款取现、销户据为己有。王某将赃款转入证劵账户中用于炒股。
2007年7月19日,王某利用负责发放省公安厅民警工资、职务奖金的时机,虚列11名新增人员补发工资,共计25.6万余元,他将钱打到以这11人名义私办的工资卡上,据为己有。2008年8月1日,王某在负责发放省公安厅一次奖励的过程中,虚列22名新增人员补发工资及奖励,共计59.8万余元,并采取上述手段,侵吞赃款。
2009年5月27日,王某在负责发放省公安厅2007年至2008年度文明单位奖励的过程中,虚列张某等17名新增人员补发工资及奖励,共计173.3万余元,并采取上述手段,将钱打到以此17人名义私办的工资卡,欲取现私吞。
不久后,王某科室的会计查账时,发现奖金发放额有问题,账上莫名其妙多了173万余元。遂产生怀疑,向领导汇报。2009年7月7日,装备财务处领导把王某叫来谈话,王强调账目上的问题是自己工作失误所致,并当即将存有173.3万余元赃款的银行卡上交该领导。次日中午,省公安厅纪委给王打电话,通知其到办公室接受调查。王见事情败露,遂携款潜逃。
潜逃两日 暴露行踪被捕
庭上,王某回忆,去年7月8日,他仍在正常上班,当日刚刚吃完中饭,就接到纪委打来的电话。他顿时万念俱灰,陷入极度恐慌之中。“我当时觉得没脸见人了,想躲得越远越好。”随后,他携巨额赃款潜逃到宁波、杭州两市。此时,省公安厅纪委当即向检察机关举报王某。
去年7月10日,王某躲在杭州市某宾馆中思前想后,决定回汉向领导坦白。于是,他在宾馆楼下打电话给妻子,索要单位领导的电话。不料,刚回宾馆睡下,当地公安机关就将其抓获。最终,公安部门将其贪污的全部赃款追回。
◇庭审现场当庭忏悔:成长很不易,犯罪对不起家人
公诉方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291.3万余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某的实际贪污数额不应该是291万余元,而是118万余元,因为2009年5月27日虚报的173万余元,王并未转到自己的账户内,而是在7月7日主动交给了单位领导。因此,这笔公款并未被王占为己有。并且,王在潜逃过程中,曾有意回汉自首,在途中被抓,也应属自首情节。
公诉人则指出,最后一笔款项是王在17名干警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报的,实际上已经被其掌控,应属于贪污既遂。
庭审即将结束时,王懊悔地说:“我当初只是想挪用公款去炒股,等股市赚了钱就将公款还回去。我是农村出来的孩子,成长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实在不容易。现在我犯了罪,有负党和国家的培养,对不起领导和家人。”随后,被法警押下。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