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飞国际”)的股票经过41天的停牌后复 牌,同时公布了关于资产重组的自查报告。据自查结果显示,有37名集团内相关人员曾买卖过公司股票,但不存在内幕交易 。而在此前才受聘为中航飞机副总经理(西飞国际资产重组交易方的高管)的原广东省韶关市副市长李健却因一次精准的波段 操作而深陷“内幕交易”漩涡。
“股神市长”自证难撇清
11天炒股获利17万,巧合还是内幕?
□本报记者杜二伟
□实习记者陈显灿
2009年9月底,刚刚受聘为中航飞机公司副总经理(西飞国际资产重组交易方的高管)的李健备受瞩目。此前, 他是广东省韶关市副市长。2009年7月1日,李健以10.66元的当日低价买入西飞国际6.42万股,第二天该股大 涨超过4个百分点,直到7月15日走出短期高点。而李健就是在7月15日以13.33元的当天高价卖出了这6.42万 股,获利超过17万元。
这次精准的波段操作,使其“股神市长”的名声迅速流传于各大网络论坛。与此同时,对于其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的质疑声也纷至沓来。
对于质疑,李健本人和中航飞机公司在回应媒体时均否认了存在内幕交易。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简称“中航”) 资本运营部部长李平,更将之称为“巧合”。
自查疑点多
2009年11月2日,西飞国际发布停牌公告,并表示停牌时间不超过30日。但西飞国际最终复牌时间却因为“ 自查工作量太大”的缘故推迟至12月10日。而对于李健的“内幕交易”问题,西飞国际实际控制人李平于12月15日接 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称:“李健买卖西飞国际的股票时还不是我们的员工,属于个人行为。至于说他股市交易操作精 准,我认为这与他到中航任职这件事没有直接关系。”
而李健与中航的关系渊源(据可查的时间来看)可追溯到2009年2月中航集团面向全球招聘13位高管开始。5 月份的面试,他是8位参加面试的人之一。7月22日中航集团对他进行了考察,集团公司在8月5日和他签订了正式聘任合 同。由于李健在买卖期间(7月1日~7月15日)不是集团员工,所以中航认为处理范围不包括李健是合情合理的。
自查是企业并购重组的必要阶段,如存在内幕交易等重大的事件,企业资本重组将受到不利影响。西飞国际在12月 10日公告称,重组前涉及买卖西飞国际股票人员37人,经过核查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但“中航”接下来却对这些“不存在内幕交易”的人员做出了相关处罚。“对有关人员按照内部规定进行了如下处理 :一是全集团通报批评,二是收益上缴,三是进行了相应处罚。”李平说,根据自查的公告:37人中,目前已卖出西飞国际 股票的,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买卖西飞国际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公司;而目前尚未卖出西飞国际股票的,必须持 满6个月(从买入之日起计算)方可卖出,卖出后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公司。
这让股民们不得不怀疑,既然对外宣称不存在内幕交易,属于个人行为,却又何来处罚呢?
而事实上,在这份37人名单的自查报告中,就同时出现了重组发起方、参与方和中介方三方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身 影。重组方西飞国际内部参与买卖公司股票的自不必多说,参与方方面,中航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杰和其姐姐 李萍就曾参与过西飞国际股票的买卖,而就连中介机构“中瑞岳华”的审计人员李晓娜也出现在37人的大名单中。此外,在 调查中还出现了一些人不愿意配合的情况。援引西飞国际参与此次自查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的话:“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1 5%的身份证号码是不准确的,其中包括写错的、漏掉部分数字的等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这种自查自纠的形式真的能查出问题吗?说白了只是为了迎合重组发展的需要而 走走形式,自己查自己,最终的结论也是自己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这根本不可能解决行业内的黑幕,亟待监管机关能适时 介入,并严厉查处每一处内幕信息流通的链接点。
自证难清白
李健在对外公开其自证清白的理由中,关于是否违背公务员有关管理规定,他的自证理由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 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故其股票买卖行为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
而记者通过查证了解,2001年中办发[2001]10号文《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中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共十三条。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第九条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 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李健在自己辩解中认为,其买卖西飞国际股票是在7月1日至7月15日之间,这是中航全球招聘时期。中航的招聘 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在8月5日与中航签聘用协议前没有接触过中航的工作人员。
而实际上,在5月份,李健就参加了中航的面试。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是与“必然知情人”相对的。由于买卖股票 期间,李健恰巧不是中航正式受聘副总,很好地避开了“必然知情人”的身份。而“内幕交易”本身是涉及利益链条的关系, 这当中,记者无意揣测。“按照国内组织部门的人事程序,像李健这样身为副市长的人,应该在自己到中航任职前至少两个月 就知道自己工作要调动了。”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曾这样表示。
但是李健等37名涉嫌人员,到底是属于集体“个人行为”还是存在“内幕交易”,在取证上变得非常困难。单从结 果看,理论上不排除某些“个人判断”的行为能够预测股市变动信息。所以在监管和查处“内幕交易”中,对内幕信息的流向 监控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12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范林刚律师。范律师认为,李健在参 加中航面试后两个月即购买了与中航关联的西飞国际股票,购买该股票后又迅速通过短线操作的方式从中获益,在广大股东叹 服其为“股神”的同时,难免引起多方的怀疑。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如能排除李健并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仍涉嫌利用 了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益,那么应当调查其是否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这一行为存在,该调查应包括在其面试期间是否接触过相 关涉案人员及相关机密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律责任。
并购重组易引发“内幕交易”
当前,并购重组已成为国资委鼓励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重点工作。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随着上市公司占国民经 济比重的不断提高,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进行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将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 要途径。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促进有条件的企业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
但最近,证券市场接连曝出由于企业并购重组引发的“内幕交易”事件。此前,身为南京市经委主任的刘宝春被媒体 披露其对资产重组的“高淳陶瓷”进行内幕交易获利百万之巨;12月,前韶关市副市长、现任中航集团副总李健被曝涉嫌内 幕交易,至发稿截止时,该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和确认中。
著名经济评论员叶檀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热点是并购重组、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以及与上市、重组相关联的股权 投资,并强调了要严防动辄上亿的并购重组过程成为“分肥”的过程。
对于并购重组容易引起内幕交易的严峻形势,范林刚律师认为并购重组过程应当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实施。首先,应当 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缩短各种审批时间,加强流程法律监控和部门行政监控。其次,涉及内幕信息人员应签署承诺书,加强自 律意识,凡有涉嫌违规行为应记入黑名单。第三,由于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信息传播链条较长,除了目前证监部门准备在 制度上加大监管力度,如登记所有内幕知情人、监控股价异动外,还应当优化监管方式,如考虑利用信息链条上各方知情人、 中介方等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在制定严厉、有效的相关法律及规范的基础上,方能减少监管漏洞,震慑违 规人员。
内幕信息流通
监管亟待加强
对于要改变目前并购重组过程中内幕交易横行的状况,叶檀认为,除了加强监管之外,有关部门有必要对以概念、保 壳为目的的重组亮出红灯;并且打破条条框框,将并购重组的进程公诸于众,使市场价格能够反映幕后操作导致的盈利变化。 行政性并购重组说白了,是个利益分配过程,而不是财富创造过程。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则另当别论。
从今年1月1日起,证券从业人员用办公室设备交易股票的行为将被阻断,帮客户买卖的操作更是被严格禁止。证监 会已经责令券商关闭办公场所包括网络、委托电话等在内的一切下单通道。同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登记制 度也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近日,证监会要求公司重组事项的策划、决策的相关知情人实施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且明确相关各方 在重组事项策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等方面的责任。证监会还拟将股价异动的标准设定为20%,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将启动非正式调查程序。
证监会的以上举措是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监控管理的加强,减少了内幕信息外扩的途径。但在对内幕交易的惩罚措施 上依然不够严厉,就本次“自查风波”来看,股民更关注的问题是,如果李健被控内幕交易属实,有可能受到哪些指控?
范律师认为,如果本案相关涉案人员内幕交易行为属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相关办案规定,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内幕交易获利15万元以上即 可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违法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即该违法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是否可以变革举证责任方式?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杨晓刚律师曾表示,我国刑法对于内幕交易罪采取无罪推定 原则,举证责任在侦查机关。但“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很强,举证的难度非常大。而在美国,内幕交易是将举证责任倒置,让 其自证清白。这对于掌握内幕交易信息的人是一种更有效的约束,有利于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我国是否也可以采取有罪 推定原则,让其自证清白?对此,范林刚律师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并不代表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有罪推定。如行 为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也就是说,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结合查实的证据并适用已有的明确法律条文审理判决前,对任何人不得确认有 罪。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内幕交易犯罪行为。至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如要求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充分 举证证明自身及其家属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等。通过有效地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可以达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以便尽可能地约束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