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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遇车祸死亡 家属状告聚餐好友

  与几名好友聚餐,酒过三巡之后,独自驾驶轻便摩托离去,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命丧黄泉。死者家属悲痛之余将死者生前一起饮酒的好友告上法庭。日前,在嘉定区法院安亭人民法庭法官的调解下,几名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

  酒后开摩托酿悲剧

  2009年9月,经王强组织,张峰与其他五名同事共7人来到同事李贞珍家聚餐。酒桌上,大家相谈甚欢酒难免越喝越多。一会儿李贞珍、林凤及另一位女同事陆某因上班缘故首先离席,留下张峰与其他四人。接着,丁跃、王黎明二人亦先后离席,随后王兴在将其一碗黄酒留给张峰饮用后也离席,只留下王强和张峰二人继续喝酒聊天。酒足饭饱后王强目睹张峰独自一人驾驶轻便摩托车离开。之后,张峰在骑轻便摩托车途经外冈镇某路段时撞在路边电线杆上,在被送至嘉定区中心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鉴定,张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mg/ml。次月,除陆某之外的六名与张峰一同饮酒的同事与张峰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六同事承诺向张峰家属补偿人民币5万元,且均在承诺书上签字认可,另一女同事陆某因不同意补偿,因此未与其他几人一同去张峰家中协商。由于六名同事未按承诺书履行义务,张峰家属即诉至嘉定法院要求履行义务。

  六名被告各担责任

  法庭上,六被告表示不愿补偿,当初的补偿承诺书是在张峰家属言语威胁下,迫于无奈才签字的。他们对于张峰的死亡没有责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承办法官经反复、耐心的解释后,原、被告接受由法院组织调解。除最先离席的李贞珍、林凤外,其他被告补偿态度较为明确,但因二人离席时还没有发生“酒过三巡”的情况,李贞珍和林凤始终无法接受任何调解方案。承办人向其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且本案中还有一个关键的情节即二人已在承诺书上签字。后李贞珍和林凤先后表示愿意适当补偿。基于六名被告原先签订承诺书时没有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而六被告从内心上都要求法院能够将各自的责任明确、单列,承办法官考虑六名被告先后离席情况,所对应的注意义务也是有先后和轻重之分,因此在调解时,针对六被告要承担的补偿金额逐一进行调解予以明确。王强因目送张峰酒后驾车离席以及王兴因积极劝酒行为应承担较重的责任,丁跃、王黎明则次于王兴、王强,最先离席的李贞珍、林凤责任应最轻。

  最终,在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兴支付死者家属1.3万元,王强支付1.2万元,丁跃、王黎明各承担5000元,李贞珍、林凤各适当承担1500元。(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史建颖 本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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