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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帖称死者领抢险工资续:县政府否认造假

网帖称死者领抢险工资续:县政府否认造假
2007年的报废发票也成了索赔证据。

网帖称死者领抢险工资续:县政府否认造假
当地金坝村副村长证词及签名。

网帖称死者领抢险工资续:县政府否认造假
老太太农妈南说自己并没有参加抢险。

网帖称死者领抢险工资续:县政府否认造假
网帖曝残疾人黄福康抢险50天(左)、残疾人农廷英抢险102天。图片来源 红网论坛

  红网长沙1月12日讯 (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耿红仁) 近日,云南富宁县粗酚泄漏污染环境事故再起波澜,原因是事故责任方湖南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网上发帖称富宁县政府利用抢险救灾虚报开支,并用小孩、瘫痪老人,甚至已逝者冒领工资,工资肆意造假达90余万元,还有些货款发票是废票。同时质疑这些被冒领款项去向。对此,当事文山州法院称判决有据可循,富宁县政府则否认造假。

  当地村民称确有死者上了花名册

  1月11日下午,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云南省富宁县者桑乡一位村民,他称此前确实有来自湖南的人找他做过笔录,经他核对6·7事件抢险民工花名册,能证实王成英确实已死了,当时是84岁了,其几个子女都很清楚,并说如果不相信记者可以实地去了解。而在一份录音资料中,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对话,“杨九妹是死了吧?”“是的,好几个都死了。”……“她还在读书呢,她妈妈就是个老师。”

  法院:如不服判决可以依法上诉

  1月11日下午,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再次致电云南文山州法院,问到关于该案事故责任方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指证的证据疑点时,一位工作人员说办案人员不在,“去开会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到办公室”,法院的看法和判决书上的一致,如果有某一方不服判决可以与他们取得联系,并说判决结果出来后邵阳方尚未与他们联系过,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记者查阅关于该案2009年12月14日的民事判决书发现了,文山州中院认为“庭审中经征询被告是否要求请相关权威不了门根据此事故的损害结果作出因损害大约需要支出的费用问题作出评估时,被告均表示不需要。因本事故属突发事件,费用的支出可能存在一些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情况,但不能否定排除损害需要支出费用的事实,作为售货方用验旧的发票开具收款单据给售货方属于违规行为,被告在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建议。由于被告无证据证明排除该污染损害只应支出金额的依据,故只能采信原告提出的支出单据的客观真实性。”

  1月11日下午,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一直试图与本案原告富宁县政府及其代理律师取得联系,未果。不过,记者在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有富宁县人民政府的质证,对邵阳方提供的调查真实性和内容有异议,另外称花名册不存在虚假。

  至于用2007年旧发票的质疑,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上也显示了富宁县人民政府的异议,认为“原告当时是先付款、拿货,后来才附带来的发票”,“发票都是经县长签字的,因此不存在虚假”。

  评论:什么样的魔力能使亡者“被复活”(潇湘晨报评论员 周东飞)

  最近,一篇题为《云南惊现“死人门”,多人复活参加抢险领工资》的帖文引发网络关注,该帖文质疑云南省富宁县政府部门利用抢险救灾虚报开支。

  事情的来龙去脉也许算不上太复杂:2008年6月7日,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在云南省富宁县境内翻车,车上所载33.6吨有毒粗酚液体流入附近河流,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富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了险情。2009年9月14日,富宁县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肇事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4.32万元。12月14日,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富宁县政府的索赔请求。作为货物运输方的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被判赔偿256万元。

  应该说,富宁县政府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之后迅速采取抢险措施,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值得赞赏。而且,在事后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相关损失,也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事情。但是,其事后追偿的额度必须是其真实的损失和支出,而不能以遭受损失为理由没有依据地扩大被告一方的赔偿责任。这一事件之所以在网上闹出这么大的动静,正是因为索赔数据的真实性受到严重挑战。被告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当地政府所列出的抢险名单存在严重的虚假情况:名单中不仅有残疾人以及老人小孩,而且有6名死人“参与”抢险。此外,原告用来作为索赔证据的票据也存在用废票冲抵、时间不符等问题。

  媒体的跟进调查表明,老人、小孩乃至亡故者进入参加抢险、领取工资名单的情况确实存在。人死不能复生是一个再明白不过的常识,让亡者凭空“被复活”的不是魔力而只能是某种不便明说的企图。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腰周庄村发生过在世老人“被死亡”的怪事,他们明明好好地活着,当地派出所的户籍系统却显示他们已经死了。媒体进行的调查证明,老人“被死亡”的根源不过是当地基层干部为了截留农业税费所耍弄的小手段。云南富宁亡者“被复活”的奇迹背后,又有一个怎样的故事,这似乎还是待解之谜。不过很显然,他们不可能去领取抢险工资,那么这份索赔的依据就出现了真实性问题。

  在一桩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告索赔应当拿出利益受损的证据,这里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而不能因为自己是一级地方政府就获得某种宽限。或者,也可以说正因为原告是一级地方政府,它就更应当做守法的模范,而不是像眼下这样被对方找出明显破绽,受到“利用抢险虚报开支”的指责。在此案中,实际上还有另一道更为重要的关口,那就是法院的居中裁判。打官司讲的是证据,而不是权力或其他因素。参加抢险和领取工资的名单,是证明富宁县政府劳务支出的重要证据。亡者“被复活”问题的存在,意味着当地政府向被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失去了过硬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何依旧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需要更有说服力的解释。

  好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为揭开亡者“被复活”的真相,预设了二审程序。到底有多少人参与了抢险救灾,富宁县政府已支付的劳务费用到底是多少,包括其他索赔事项的真实性和索赔额度的合理性,都有机会在二审中得到认真的审查和认定。对这一点,我们当然要保持信心。但是,一个经过一审的民事赔偿案件,爆出亡者“被复活”这样的奇闻,对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而言,都是一件需要深思的事情。公平正义所能证明的永远是一个符合逻辑的世界,亡者“被复活”这样的奇闻背后只能是有待纠正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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