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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遭冒名顶替挤掉工作案宣判

大学毕业生遭冒名顶替挤掉工作案宣判
在济南街头摆摊的吴卫荣。(资料片)

  ■核心提示■

  吴丽丽冒名“吴卫荣”,从1998年4月21日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作为一名聘用干部录用为“医士”,后又于2003年调至鱼台县中医院,2007年被除名,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和工资,之后的“吴卫荣”档案资料再也查询不到。而同时,吴丽丽又用真名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一直在鱼台县人民医院外科手术室担任护士(临时工),正常上班拿工资。而真正的吴卫荣却打工摆摊11年。 (本报2009年7月29日A13版曾报道)

  2009年6月份,真吴卫荣将假“吴卫荣”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日,记者采访获悉,鱼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汝胜(吴丽丽之父)给吴卫荣赔礼道歉,并支付吴卫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但鱼台县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上标明,吴卫荣还要承担4000元的案件受理费。一审胜诉获赔5000元吴卫荣表示无法接受

  今年36岁的吴卫荣,是济宁市鱼台县清河镇吴庄村人。1996年从湖北中医学院中医专业毕业后回乡,她委托在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同村人吴汝胜帮忙找工作,但无果而终。为谋生计,吴卫荣一直在济南摆小吃摊度日。2009年5月初,吴卫荣回老家办理养老保险时,惊讶地发现自己的档案资料竟在11年前被他人冒用,冒用者竟是吴汝胜的女儿吴丽丽。

  “那年我毕业后,父亲曾找吴汝胜帮忙为我找工作,他当时是鱼台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吴汝胜让我把档案送到县卫生局后等消息。”吴卫荣说,“1998年底,吴汝胜说工作的事情帮不上忙了。”吴卫荣后跟随丈夫到了济南,先是在超市当了一名导购员。2000年有了孩子,生活更加拮据,她在夜市摆起了小摊。

  吴卫荣告诉记者,冒用她档案的吴丽丽本人一直在鱼台县人民医院上班。可是吴卫荣手中的档案却载明,这个冒牌的“吴卫荣”先后在“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和“鱼台县中医院”上班。

  在盖有鱼台县人事局档案专用章的复印档案材料中的一份《聘用干部审批表》上,记者看到,“吴卫荣”于1998年4月21日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聘为医士。这个审批表上盖有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鱼台县卫生局和鱼台县人事局的公章。在一份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上,盖的也是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以及县卫生局、县人事局的公章。而在另一份2005年4月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上的公章,又变成了鱼台县中医院及县卫生局、县人事局的公章。

  同时,记者看到,2003年12月30日,“吴卫荣”的工资花名册上盖的是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及其主管单位的公章。在2006年至2007年度的工资花名册上,盖的公章变成了“鱼台县中医院”。

  2009年6月,吴卫荣将吴汝胜父女及相关单位告上法庭。鱼台县人民法院就吴卫荣姓名权侵权纠纷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5日,吴卫荣告诉记者,她终于见到了鱼台县人民法院在2009年12月29日给她寄出的宣判结果。“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汝胜向吴卫荣进行书面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却还要吴卫荣承担4000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吴卫荣表示不服。“我被冒名顶替11年了,法院如此判决我无法接受,官司我一定要打下去,我一定要上诉讨一个公道。”

  医院解释

  领着中医院的工资在县人民医院干活

  2009年8月份,记者曾先后到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和鱼台县中医院采访。“吴卫荣”的第一个工作单位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该院从来没有给她发过工资。”然而,档案中的工资花名册上登记吴卫荣的工资晋升数额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不得而知。

  鱼台县中医院的闫院长说:“两年之前,我们就清退了,她一直没在这里上班。”闫院长告诉记者,“她是从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转过来的,人事关系在这里,人却一直没来上班。”闫院长解释说,“吴卫荣”的人事关系是从2003年转过来的,2007年被医院清退。“实际上,她一直在县人民医院上班。”闫院长表示,自2007年自己正式被任命为院长后,就要求“空挂”关系的,必须清退。

  关于工资的发放情况,闫院长说,2003年到2007年,中医院一直给她发着工资,养老保险交到了2005年。但我们医院的工资很低,因为当时医院的效益并不好。“就是在县人民医院干临时工,工资也要比这里高得多。”

  闫院长的说法,证明了档案材料上的“吴卫荣”确实如档案中载明的那样,占用了医院的编制,拿着医院工资。而同时,本名“吴丽丽”的她,却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在鱼台县人民医院外科手术室干临时护士,正常上班拿工资。律师观点

  法院判决不合事实5000元赔偿金偏低

  吴卫荣的代理律师满志有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由医院、县人事局、卫生局盖章的聘用干部审批表,标明原告的家庭成员均是农民,证明原告被聘用干部不是以卫生系统内部职工子女的身份,原审法院认定系以卫生系统内部职工子女身份被聘用干部完全错误。另外就关于是谁领取了原告的工资,法院没有查清。”

  满律师告诉记者,法院认定的被告吴丽丽、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鱼台县中医院不构成侵权,这是适用法律的错误。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吴丽丽将个人身份证信息的曾用名改为吴卫荣,即使有独立的档案也证明不了吴丽丽不侵权。在提取的吴卫荣高等学历毕业登记表上可以看出明显的涂改痕迹。被告提供的其他表格证明,帮助吴汝胜、吴丽丽侵权得逞。

  记者了解到,在开庭的当天,被告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和鱼台县中医院的代理人,承认了被告吴汝胜冒用吴卫荣名字领取工资的事实。吴汝胜的这种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原告当庭提出中止审理本案,将本案移交给司法部门,原审法院对这一事实没有做出任何说明。

  满律师向记者表示,从人性化角度分析,吴卫荣从一个白衣天使成为摆地摊的个体户,一下子就付出了11年最美好的时光,而且将来的社会保障无法落实,这种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所以5000元的抚慰金偏低。法院判决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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