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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早教”事件的法律解读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6日11:09   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孙欣

  把小星娃置于“阳光下”,王老先生本想展示“早教效果”,却被指责为“虐待事件”。一时间,当事人被卷入强大的舆论漩涡。小星娃是否被虐待?谁有权把孩子送去助养?政府部门是否有权干涉王老先生的行为?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博士郭开元一一破解公众心中的法律疑惑。

  一岁半女孩小星娃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出名。她的出名不是因为出类拔萃,而是因为她的“被早教”。 

  水中早教惹众怒

  小星娃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是在秦皇岛海港区东山浴场的沙滩上。当时,因为连续几天降温,海水很凉,温度在18~20摄氏度之间。

  王铁民夫妇给星娃脱衣服,准备让孩子进行自救泳表演。星娃立即大哭起来,满脸恐惧。当王先生想将星娃抱到自己怀里时,星娃吓得立刻转过头去,极力向后躲闪,并大声哭喊着:“妈妈——妈妈——”

  周围围拢了许多专程赶来的市民,还有新华社、中新社、河北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的记者。

  海港区妇联的两名工作人员也急匆匆赶到现场,拦下王先生并进行劝阻:“有儿童保护方面的专家认为,您这样做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您再慎重考虑一下吧。”但是,这番劝阻没起任何作用。 

  看到众多媒体的镜头对着他们,王先生毫无表情地命令星娃对镜头微笑:“笑一个!”星娃听后果然停止了哭泣,强忍着泪水,条件反射般地一咧嘴,呈现在大家面前的是比哭还让人难受的一种表情。

  王先生将星娃一下子扔到水中,之后连续拎起她的腿,迫使她在水中翻滚,还多次用力将她摁入水中。约三四分钟后,岸上的群众实在看不下去了,大喊:“让孩子上船吧!”“抱起来吧!”但王全然不听,拽着星娃的一只手向岸边拖,直到距岸边几米远时,才从水中抱起冻得瑟瑟发抖的星娃。

  这件事情经过媒体报道后,出乎王老先生意料的是,公众更多地谴责他对孩子“太残忍”、“作秀啊,这叫没人味儿”,对他这种早教方式,几乎没有赞同的声音。

  王老先生显然没有受到影响,他不断接待记者,让小星娃在他们面前进行表演。他说:“我不怕有争议,争议越多越好,说明大家都在关注早教这件事。”为了推广自己的早教经验,王老先生决定“坚持下去”。

  王老先生坚持的另一个理由是,“我们原来在海边训练时就有人打110报警,还有人向派出所报案说我们虐待孩子,想制止表演,派出所已找我们进行了调查。民警今天并没有出现,就说明我们不存在这种情况。如果是虐待,民警早就制止了,根本不会允许今天表演的进行”。

  专家说法1:关于虐待

  记者:不断有公众提出质疑,但王铁民始终认为自己不是在虐待小星娃,甚至拿出警察没有制止他来作为证据。怎样才能断定是否虐待呢?

  郭开元:这些人的观点偏激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虐待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虐待罪。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是虐待行为,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方面,客观上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如殴打、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等;另一方面,主观上行为人要有恶意,即明知行为会使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产生痛苦而故意实施。由于王老先生缺乏主观上虐待小星娃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虐待行为。

  幼女身份曝光

  这时有人开始质疑,孩子是否真如王老先生所说,是他的外孙女。同时,不少热心市民三番五次地报警也让王铁民陷入“调查门”。

  原来王老先生一直称,小星娃是自己在法国的女儿的。因为工作忙,她将孩子送到了秦皇岛的外公外婆家寄养。

  但仅过五天,王老先生又向媒体透露:小星娃不是自己的亲外孙女,而是他和老伴两人助养的孩子。他说,自己和老伴两人共同研究出了一套早教心得后,就想寻找一个合适的孩子,以推广自己的早教理念。今年4月初,星娃的母亲从网上看到王铁民的帖子后,与他取得了联系。经过几次沟通后,星娃母亲认可了王铁民的早教理念,并于4月15日来到秦皇岛,与星娃的外婆一起把孩子送了过来。

  “我们是4月16日签的助养协议,之后星娃的母亲在这里住了10天,进行了考察。”王铁民告诉记者,星娃的母亲是外地人,与丈夫离异,之前和星娃的外婆一起带孩子,目前在北京打工,因为家庭困难,也是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这才决定把孩子送给王铁民夫妇助养。

  “我不怕反对的声音,我也经得起调查。警察的每一次调查我都积极配合,该提供的文件都给提供,警察早就知道我助养孩子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他们也没有干预我对孩子的培养。”王铁民说,为了更好地配合警察的工作,9月11日,星娃的母亲专程从北京赶到秦皇岛,并带来了孩子的出生证明等原件资料。星娃的母亲向民警表达了对王铁民的信任。民警表示,在接到热心市民的报警之后,经过多次调查取证,证实王铁民对星娃的助养是合法的,孩子的身份也是可靠的,王铁民的行为没有违法嫌疑,也不构成虐待。

  这个消息出来后,公众爆发出更强烈的批评。王铁民表示可以接受,而且反对的声音越多,越说明关注早教的人多。

  专家说法2:关于助养

  记者:什么是助养?跟抚养有什么区别?

  郭开元:助养和抚养有着本质的不同。

  助养是社会人士关心儿童成长的一种合同关系,助养人与被助养人之间没有法定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被助养的儿童的姓名不能更改、户口不准迁移,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变化。抚养关系是长辈对晚辈的抚育、教养,主要是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和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人与被抚养之间是亲子关系,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证实自己所言不虚,王铁民随即找来了星娃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助养协议书和助养证明。记者在几份文件上看到如下内容:星娃母亲因家庭困难,同意将出生13个月的女儿托付给王铁民夫妇无偿助养。助养期间,孩子的监护权归王家所有。双方同时约定,王家应给孩子录像和照相,及时传至网上供孩子母亲观看,王家对孩子助养至2~6周岁。

  记者:作为离异家庭的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假如在孩子父亲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小星娃的母亲能把孩子送去助养吗?

  郭开元:不可以。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离异家庭中孩子的抚养权仍归属于父母双方,实际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不能单方面将孩子送给他人助养。

  记者:王铁民说得很清楚,助养协议是双方都同意的,文件齐全,这样的助养协议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郭开元:助养协议是一个合同关系,其内容和效力要遵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因此,如果助养协议与法律发生冲突,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也是无效的。

  成功的解救

  9月17日晚10时许,秦皇岛市妇联、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市社会福利院及街道办事处的十几名工作人员前往王铁民的家中,对他下达了一份《告诫通知书》,称其在助养幼儿星娃期间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行为,上述几个部门已多次对他进行口头告诫,但他未能及时改正,因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决定停止他的助养行为,星娃由秦市社会福利院临时收养,待其母亲前往秦皇岛后交其母亲监护。

  根据王铁民的要求,执法部门为他出具了一份由秦市妇联和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联合签字的收养证明。双方在两份文件上签字之后,秦市社会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当场将星娃带离了王铁民家。

  王铁民说,这些工作人员都带着证件,他无力阻挡其将星娃带走。但他始终坚持自己的行为是“早教”,并没有对孩子施以“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行为”。“孩子在我这儿特别好,身体很健康,她的母亲也认可我的早教,这些工作人员不应该就这样把她带走。他们临走之前说要给星娃进行体检,这个我很欢迎,对孩子有好处。星娃的身体很健康,我没什么好怕的。现在我唯一担心的是她在福利院过得好不好。”

  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王铁民在有关部门下达的《告诫通知书》上签字前,写了这么一段话:我不同意此通知,希望双方不要对峙,能对话,最后共同对社会所有困难的婴幼儿真爱帮助。

  秦皇岛市妇联主管此事的杨主席说,星娃事件经媒体披露后,有关部门也一直在关注事态的进展;期间,有不少热心市民致电妇联投诉王铁民的“虐待”行为,要求妇联出面保护星娃的安全;出于保护星娃生命健康的考虑,妇联积极联系公安部门,共同研究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于9月17日依据有关法律条款,向王铁民出具了《告诫通知书》,决定停止王铁民对星娃的助养行为。之前王铁民与星娃母亲签的“助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星娃由秦市社会福利院暂时收养,待其母亲来秦后交由其母亲监护。

  在警方的联系下,星娃的母亲张女士于9月19日下午赶到秦皇岛,她表示,把孩子领走后,一定按母亲的职责抚养好孩子,绝不做违法的事,并签下了《保证书》。

  当晚,星娃的母亲带着孩子返回北京。妇联称“这是一次成功的解救”。

  王铁民依然不放过跟媒体接触的机会,他说自己要向公众说个明白,自己是对是错,请公众来评判。

  专家说法3:关于告诫

  记者:一下子出来好几个部门来制止王铁民的“早教”,并下发了《告诫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

  郭开元:在我国,《告诫通知书》属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书面告诫。市妇联、公安分局和市社会福利院等部门的联合行动属于联合执法行为。

  记者:这些部门认为王铁民 “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行为”,但王铁民不服气,您作为法律专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郭开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个人观点认为,王先生对星娃的做法不属于锻炼性质,超出了这个阶段孩子的感知能力,无益于星娃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其行为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适当的方法教育”的限度。另外,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精神,生存权优先于发展权,如果某些早教方法的实施损害了孩子的健康发展就有问题了。

  记者:在小星娃被带往福利院后,很多人还“不解气”,认为应该把王铁民抓起来,因为他“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行为”。这个观点对吗?

  郭开元: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某行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并不等于就是违法行为。

  记者:尽管回到母亲的身边,但星娃的命运仍然牵动着人们的心。不少读者认为:小星娃的“被早教”跟她母亲是密切相关的,她不是个合格的母亲,应该剥夺她的抚养权。什么部门或什么人有剥夺她抚养权的权力? 

  郭开元:如果星娃母亲的抚养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就会被剥夺抚养权。但应当由星娃的父亲提出。在此之前,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可以由福利院临时收养。

  记者:小星娃事件发生后,很多人提出国外的儿童保护法律更健全,比如如果把孩子一个人放在家里,邻居可以报警,家长也会因此被法律惩罚。而我国对儿童保护力度不够,才导致小星娃这类事件出现却无法可依。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真是力度不够吗?

  郭开元: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注重对儿童权利的保护。由于各国法律传统的差异,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同。因此,不能单纯依据某些儿童权利法律保护制度的有无来简单地判断一个国家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是否完善。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内容除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中,还体现在《宪法》、《婚姻法》等法律中。

  记者:这个事件引起的轰动估计是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更没想到舆论的力量会导致事件走向完全跟王老先生的初衷相违背。是不是公众管得太宽?

  郭开元:不论这个事件性质如何,我还是挺高兴的。因为它的意义已经超出事件本身。说明在信息时代,新媒体的出现,加大了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同时,也说明了公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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