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隐瞒病情投保,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昨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保险法》实施后,昆明首例隐瞒病情投保案:投保人隐瞒病情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没有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但当投保人病情加重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绝,投保人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
遭拒赔投保人告保险公司
记者在旁听时得知,40岁的王先生于2002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购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2006年10月,王先生在体检时被医院查出患上“慢性肾功能衰竭”,第二年,他成功接受了换肾手术。手术之前,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王先生于是将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理赔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承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两被告支付自2007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利息和原告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据了解这是新《保险法》施行后,昆明首例投保人隐瞒病情投保合同纠纷。
昨日庭审时,王先生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承认,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向被告如实告知自己患有肾病,但2006年保险公司知情后,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只是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即便被告认为自己已经解除了合同,但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到王先生。法律上指的通知,应当是书面通知,且有被通知人签名。所以,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张宏雷称,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这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此案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被告应当赔偿上述款项。
保险公司当庭告知解除合同
被告的代理人答辩称,根据王先生的病历,他早在1989年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就查出患肾小球肾炎。1990年前后又查出身患肾病,在此情况下,他还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因此2006年在他请求理赔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里的规定拒赔。在理赔书里,我们已明确告知他作拒赔处理,保险合同作废。原告现在抓住我们没有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送达的瑕疵,称自己不知保险合同已解除,这显然站不住脚。
其代理人还说,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像王先生这类情况,保险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都有权解除合同,今年9月25日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现在当庭告知王先生。因此,解除合同行为依法有效。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