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够起刑点未被定为盗窃罪
据羊城晚报报道 大胆盗贼黄某,竟然撬开广州机场路一家银行的柜员机偷钱。可是,为什么没有被以盗窃罪批捕?同样涉及到银行柜员机,相比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他真是个“幸运儿”……
“不幸”:撬ATM机仅见600元
今年6月11日晚上10时许,一心想发财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来到机场路一家交通银行外,用携带的作案工具螺丝刀和铁钳,撬开银行的自动提款柜员机面板。
“不幸”的是,柜员机内仅有600元。无奈之下,黄某只能把这些“小钱”偷走。
没想到,这个黄某真够大胆,犯了法不仅不思过,还心有不甘,再次出手。
6月13日凌晨,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保卫部工作人员“吓了一跳”。原来,他们“苦寻”的黄某出现了。这人正活动在环市路一家支行的柜员机处,准备以同样手法撬窃柜员机作案。
保卫部的工作人员赶紧报警。越秀区公安分局流花派出所民警将黄某抓获,缴获作案工具一批,并将案件移送白云区公安分局三元里派出所立案侦查。
经鉴定,被黄某撬坏的柜员机需要两万余元进行维修检测和更换模块。
“幸运”:盗贼未被定为盗窃罪
据了解,白云区检察院经过证据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日前对黄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明明从柜员机偷钱,为什么黄某的行为不涉嫌盗窃罪呢?
昨天,记者从广州白云区检察院了解到,因为广州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000元,而黄某只得手600元,没有达到起刑点,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好在他只偷了600元,要不然,恐怕他的罪行“难以估量”。
为什么这么说?别忘了,黄某可是对柜员机下的手。
还记得轰动一时的广州许霆案吗?这两个案子同样都是柜员机,许霆就因此被判为盗窃金融机构,最初的量刑是无期徒刑。
盗窃柜员机内资金就应视为“盗窃金融机构”吗?广州市中院当时举行新闻通报会,时任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就此作出解释。甘正培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如此说来,黄某还真是盗贼圈中的“幸运儿”。他的命运接下来会怎样?记者将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