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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带头妨害公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青海新闻网讯 7月17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进行了宣判,大通县桦林乡台子三村村长杨某,因妨害公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9年4月1日,大通县桦林乡台子二村经大通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该村前阴山落叶松林地进行林木间伐,为确保间伐工作正常进行,县林业局、司法局、桦林乡政府等单位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护秩序,被告人在间伐期间阻扰间伐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积极参与并纠集部分村民采用撕拉、辱骂、甩石头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执行公务工作受阻,间伐工作中断;同时,工作人员陈某、赵某被村民用石头、木棒打伤,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赵某的身体损伤均为轻微伤,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一村村长,积极参与并精心组织村民,采用辱骂、撕拉、甩石头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执行公务工作受阻,两名工作人员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能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服判。(作者:王肖芳 邓青玲 马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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