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县南城的杨女士最近有点郁闷:老家组织村民集资修路本是件好事,但村委会要求她死亡6年的亲人,也要出资一份集资款。杨女士不明白:人都死了,还要交钱修路,这样做是否合理?
集资修路死亡6年也有份
杨女士的老家在达县龙滩乡二村。去年下半年,村委会组织村民修建村道公路,村委会决定人平交纳700元的公路集资款。然而,村委会竟把她2003年生病去世的大弟弟和2007年参军入伍的小弟弟纳入集资对象,2人减半收取,一共交700元。对此,杨女士一家感到很不理解。
杨女士说,因为没有交纳2个弟弟的公路集资款,家人去村委会办事盖章常常遭“卡”,闹得很不愉快。杨女士很想搞清楚,这700元集资款到底该不该交?
村委会:土地没退就该交
龙滩乡二村罗支书说,村民集资修建的这条村道全长3公里、3.5米宽,预算投资78万,国家每公里补助10万元,还剩48万元全靠村民集资。该村人口1400余人,此次修路直接受益的只有700名村民。
罗支书说,为修路,村里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最后决定,每人按人口和土地各占一半(即人口部分350元,土地部分350元)的原则集资,既占人口又占土地的交纳700元集资款。
杨家1人去世,1人当兵,他们之前分的土地均没有退。因此村委会决定,杨家2个孩子只交纳2人土地部分各350元集资款。至于到村委会签字盖章被“卡”一事,罗支书解释说,在5年前,该村制定了29条村规民约。其中,对集体公益性事业不支持、不服从集体管理等,支部村委会不予办理其任何相关手续。 丁山记者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