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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索赔高达近百万
2007年2月13日,汪女士的丈夫以妻子之名义将港华燃气告上白下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合计92万余元。其中,高达47.4万的护理费和32.75万的残疾赔偿金是重头戏。汪女士的丈夫表示,他们绝不是狮子大张口,汪女士伤残程度很高,需要终生护理,所需费用绝对不菲。他说,只要做一下鉴定,就知道这个数目是合理的。
白下区法院征求双方意见,指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汪女士的病情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汪女士所患病症是否一氧化碳中毒的后遗症、癫痫与一氧化碳中毒有无因果关系、治疗方案与费用是否合理、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鉴定结论为:汪女士目前患有癫痫,且为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癫痫与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汪女士的治疗方案与费用合理;其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其需要终生护理。该结果完全可以支持汪女士的诉讼请求。
不过,港华燃气表示对此鉴定结果不予认可,为此,法院又指定两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这次的鉴定结果与上次完全吻合。
判决——
受害用户获赔56万余元
面对铁板钉钉的鉴定结果,港华燃气又提出两点质证,一是认为汪女士未做血液检查,不能认定为煤气中毒;二是认为汪女士一家发现煤气泄漏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自身存在过失。据此,他们希望法庭能减轻他们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港华燃气的两点质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血液检查并非确定煤气中毒的唯一途径,鉴定结果足以证明煤气中毒事实的存在。其次,作为普通人,在发现家中有煤气味后检查阀门并开窗通风,已经是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本身无过错。据此,并结合原告提供的重要证据——港华安全员在笔记本中的记录,法院认为,汪女士家煤气泄漏是港华工作人员安装有误所致,港华公司应当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不过,对于汪女士提出的92万余元的赔偿金,法院逐项审查后认为,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器械费用、精神损失费完全合理,理应支持;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有误,调整后应为12.65万元和32.7万元;房租费和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予以驳回。据此,法院认为,港华燃气应当赔偿的数目为56.8万余元。
记者昨日了解到,对此判决结果,被告表示不满,目前正准备提起上诉。
通讯员 白敏 本报记者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