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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500余万

  ■杜潘英 记者 单丹/报道

  本报吉林市讯 吉林市的于某以高于银行5倍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及非法集资等手段,骗取吉林市和辽宁的38人共计500余万元。近日,犯罪嫌疑人于某被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4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于某是吉林市华奥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法人代表,在他经营华奥公司期间,至2003年6月份向社会公众集资前,共欠外债本息合计1000余万元,该公司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情况。被告人于某明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于同年6月与吉林市的王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建厂房、办公楼,以借期半年、给付高于银行5倍利息为诱饵,以将来用投资所建厂房和办公楼在银行抵押贷款来还款为手段,隐瞒企业债务,向王某等13人集资共360余万元,返还被害人15万元,案发前仍有350万元未还。

  据了解,2004年12月,在欠外债数百万余元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通过他人介绍,向盘锦市郭某等25人借款,称用于购买设备,借期3个月,给投资人30%利息和给介绍人10%回报,以虚假的项目、冒名的琴行、自来水厂为信誉担保的手段,借款140余万元,而被告人于某并没有用此款购买设备。

  此款到期后,被告人于某两次到盘锦,写了还款计划,向被害人保证到期若不还款,按照法律程序拍卖公司资产和自己的所有财产还款。2006年8月,于某向被害人承诺转让厂房所得款项打到吉林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委托律师事务所按名单返还被害人钱款,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参与转让厂房谈判事务。2006年11月于某被江城警方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涉嫌诈骗王某等13人、郭某等25人共517余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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