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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第三者”

  文/李莹

  “第三者”由于有悖于法律和道德规范,同时,又由于它是一个社会现象而受到广泛关注且争议不断。

  第三者为何层出不穷

  到底有多大的比例是由于第三者问题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全国的数据我不掌握,但是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近几年相关的咨询数据可管中窥豹。“中心”的咨询数据表明,2006年之前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一要因,约占33%,而2006年之后,因对方有第三者或怀疑对方有第三者上升为导致夫妻离婚第一大原因,占30%左右。

  而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婚姻法修正案实施之后离婚案件类型的调查统计,因第三者问题导致离婚的,1980年为12%;2001年为21%,并成为第二大离婚诱因,而2008年则占33.6%,跃居各种离婚因素的第一位。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第三者”问题即使不是引发婚姻危机的“罪魁祸首”,那也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专家、律师、公众包括当事人对“第三者现象”的出现原因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个:

  1.对传统婚姻“从一而终”观念的颠覆,是第三者得以产生的文化和观念土壤。国门的打开,经济的快速发展,多元化文化的渗透,使中国人的道德观、价值观、婚姻观都发生改变。人们对家庭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追求精神上的愉悦与自我婚恋价值的体现,从一而终已不再是中国人对待婚姻的核心价值观。这也为第三者的产生与存在提供了空间。

  2.经济发展使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减弱。

  由于经济的发展,收入迅速、大幅度增加,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特别是城市知识分子或高收入者,都能以自己的能力养活自己,家庭所具有的夫妻之间经济上的扶助功能减弱,多数情况下,一方的生存不再依附于另一方。因此,人们对婚姻的态度更加强调以爱情为基础。经济上的独立,使男女双方在感情上的需求更加追求情调与浪漫的爱情。对于原本生活就比较忙碌、单调的现代家庭而言,极易发生婚外情及第三者介入。

  3.婚前同居现象削弱了婚姻的约束力,冲击了夫妻忠实的底线。

  由于婚姻观念的转变,很多人对感情发展控制意识薄弱,导致男女双方婚前性行为、婚前同居的现象较为普遍。感情观念淡薄,转而注重性带来的愉悦和刺激,很多年轻人以拥有多个性伙伴为荣,结婚后反而容易产生对婚姻的不满,失望之下往往容易将目光转向婚姻之外。

  4.社会对第三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也是造成这一现象普遍发生的重要因素。很多影视作品甚至歌颂一方与第三者所谓“真正的爱情”,第三者往往被描写成通情达理,浪漫温柔,善解人意,集所有美德于一身,而原配往往被描写成不懂生活,性格怪戾,不注重品德、文化修养的“怪物”,从而产生了对第三者问题的一种误导,特别是对没有婚姻生活经验的年轻人,这种误导让他们对婚姻、对配偶、对第三者都会产生一种误读。

  但无论社会怎样发展,人的观念如何超前,婚姻的核心依然应该是忠诚。这是人类漫长的婚姻历史而形成的价值观,无论中国,还是外国,这都是不同种族和民族共同的价值观。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婚姻忠诚的理解有过迷失,但它始终是人类主流的理念。事实表明,西方人很在意自己的婚姻,大多数人对配偶忠诚且有责任感。不少发达的国家离婚率并不高,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离婚率呈现下降的趋势。在中国,法律和道德也都表达了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的原则和义务。

  而现实却通过数据以及很多很多案例说明了中国第三者现象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法律回避第三者

  上面的原因分析,只是说明了第三者现象大量出现的一种社会、经济以及文化背景,但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关于第三者背后的故事事实上是很复杂的,很难用“对”或者“错”来一言蔽之。

  这当中确有很多是对配偶不忠、因自己的欲念而去找第三者的;也有的是在有钱或事业、仕途发达后,受三妻四妾、多子多福封建思想的影响,找了二奶、三奶、四奶甚至更多,并生了多个非婚生子女;还有的是自己发展后看不起同甘共苦、为自己付出很多的原配,而去追求年轻和美色。但也有很多另外的情况,比如婚姻已经死亡,或者双方性格、价值观不合导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甚至是一方品质恶劣而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离婚,自己又找到了真爱。由于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自己的真爱就成了第三者。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谴责谁呢?

  正因为如此,法律对第三者问题是回避的,因为法律有法律的使命。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工具,有法律,也有道德规范。法律是最有强制力的,但它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与道德相比,它的底线更低,只是规定了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在私领域中,法律的作用更是有限的,很多交由道德规范来进行约束。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对事情的处理和看法会逐步形成一个被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准则,并逐步上升为一种道德规范和约束。虽然它没有法律这样的强制力,但如果违背则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人心的背弃,因此它能给人心灵教化和约束,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私领域,它有着法律不能比拟的独特作用。

  “第三者”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更多的是体现了道德层面的问题,如果通过法律对它鼓励或禁止,可能会造成很负面的结果。记得几年前全民讨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时,希望在法律里规定禁止和惩戒“包二奶”的呼声非常高。但最后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里并没有这方面规定,只是把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作为婚姻关系的一个原则,“一方有第三者”并没有列入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也没有列入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中。我是赞成这种方式的,这是对法律使命和本质的尊重。“一方有第三者”只是作为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受一些影响。但从我们的办案实践看,很多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对无过错方有明显的照顾倾向,这虽然反映了一些法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够,但也说明了很多原配想通过法律在经济上制裁自己的“花心”配偶是很难的。

  事实上很多原配对法律的认识是有误解的,她们会认为只要有丈夫和第三者在一起的证据就可以制裁丈夫甚至是第三者。因此她们会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跟踪丈夫和第三者,有的甚至花了很多的钱去雇用所谓的“私人侦探”去收集证据,但结果往往是费力做了无用功。这些所谓的证据,有的是因为收集的程序违法而不被法院认定,有的是证明不了对方是第三者而不被法官采信,比如说千辛万苦拍到一张对方和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但这个照片是没有什么证明力的,因为每个人都有社会交往的权利,他和一个普通朋友坐在一起喝喝茶有何不可?即使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第三者,但从法律的规定看,也没有更多的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制裁,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更难。

  理性、平和、宽容

  那是不是原配们就只能无所作为,而任由对方和第三者甜甜蜜蜜而自己独守空房?当然不是。我认为,配偶有婚外情,自己应该以理性、平和、宽容的心态来面对,采取正确的措施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一是理性。伤心是难免的,但应该迅速调整好自己的心绪,客观地分析原因。为什么会这样?他(她)的原因是什么?自己是不是也有原因?问题到底在哪里?婚姻还是否有可能维持?如果想维持,是否有可能?自己应该怎么做?如果离婚,财产问题、孩子问题怎样解决?如果财产数量比较大、财产类型比较复杂,或者是对方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的可能,还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助,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我只是在举例,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要做的事情不完全一样。但必须冷静和理性地面对这个变故。

  二是平和。特别是在理性分析之后,应该以平和的心态对待。有的原配会认为,自己都被伤成这样,恨不得杀了他,怎么可能平静地面对他?!其实不光婚姻,人生其他事不如意者十有八九,如果我们都不能平和地面对,对我们的身体、精神、生活质量都会影响很大,最后受伤害的还是我们自己。平和当然是面对对方,但解救的还是自己。如果想明白这一点,自然就会心态平和。事实上从中心咨询和办案的情况看,很多当事人自己是有性格缺陷的,或是太过跋扈,或是太过较真,或是心眼太小斤斤计较,或是太过孱弱失去了自我。跋扈、较真、计较者应该明白“难得糊涂”的道理,而失去自我的人连自己都不懂得保护和尊重自己,怎么能期待对方尊重和珍惜你呢!

  三是宽容。记得一位名人说过“宽容是最好的美德”,古语也说“有容乃大”,只有宽容才能让自己快乐,也才能得到别人真诚的尊敬。何况对方是曾经也给过自己真情的丈夫(妻子),是孩子的父亲(母亲),与其多一个敌人,不如再多一个朋友,做不成夫妻,做朋友也是可以的,现实生活中这类的例子也很多。事实上这样做也给了孩子一个温暖的环境和很好的做人教育,让孩子也能用宽仁之心对待生活。即使是对方品质恶劣,我们也应该宽容,宽容不是放纵,而是用善来消解恶,用博大来化解对立。事实上,处理第三者的问题,表面上是解决婚姻问题,但这更是一个让双方反思自己、反思婚姻的过程,是一个让我们变得更为成熟、坚强的过程。

  第三者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它又是一个需要当事人自己来解决的家庭问题,需要用智慧、宽容和爱来解决。

  希望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婚姻,也希望每对夫妻都幸福。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律师)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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