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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王斯 通讯员林文君 王洵) 一男子求欢不成,竟然对女子实施暴力。结果,施暴男子被警方处以300元的治安处罚后,又被受害女子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11月21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男子赔偿受害女子医药费、误工费共1800元。
年轻漂亮的小英(化名)因业务关系认识了青年男子阿刚(化名)。今年9月15日下午,阿刚约小英和几个朋友吃饭。晚饭过后已近晚上11时,阿刚主动提出要送小英回家。单纯的小英毫无戒备地上了他的车。当车子开到一个偏僻的角落时,阿刚停下车子对小英说:“小英,我很喜欢你,好想要你做我的情人。你今晚就别回去了,咱俩开房去吧。”小英听了非常生气,甩下一句“流氓”,便想下车离开。
谁料,车门已经被反锁。两人便争吵起来。阿刚见软的不行,便来硬的。他开始对小英动手动脚。小英拼命地反抗,把本来就有点醉意的阿刚惹火了。阿刚疯了似的打小英,小英疼得大喊:“救命!”阿刚怕被路人发现,于是打开车门把小英推下车,扬长而去。小英下车后立即拨打了“110”。事后,阿刚被警方处以300元的治安处罚。随后,小英将阿刚诉至法院,要求阿刚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元,医疗费、误工费1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小英请求的精神损失赔偿费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小英未就其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进行举证,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令阿刚赔偿小英医药费、误工费共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