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要求洗涤场搬迁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9日14:11 法制周报-e法网

  环保部门要求洗涤场搬迁

  5月7日下午,记者采访了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在5月5日就前往位于东湖渔场上游的两家洗涤场进行调查,在调查取证后,对星电洗涤场下达了7天停产整改通知,对洗源红洗涤场下达了停产并在一个月内搬迁的通知。

  但东湖渔场大量死鱼事件是否与洗涤场的污水有关,该负责人表示暂时还不能下结论,考虑到洗源红洗涤场离渔场较近,可能会对鱼塘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要求该企业搬迁。

  随后,记者联系了长沙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东岸乡东湖渔场的水质检测有了进一步结果,经过采样,测出该鱼塘的含磷量每升水0.6毫克,而适合养鱼的鱼塘含磷量应为每升水0.4毫克。据该单位相关负责人介绍,造成鱼塘水含磷量偏高的原因,一般与生活污水、洗涤剂有关。

  律师说法

  孔海军

  可依法获得赔偿

  湖南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宏斌认为,孔海军的损失应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污染源是否来自星电洗涤场和洗源红洗涤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排污企业应举证证明他们的排污行为与鱼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黄宏斌说,鱼塘主孔海军也有举证责任,他应该举证证明鱼塘损失的具体数额、鱼塘鱼死亡是因污染引起的等事实。比如他应对死亡的鱼进行现场称重,并请有关的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请物价部门对损失进行鉴定等,这些费用也可要求污染单位承担。孔海军可要求环保部门协商处理此事,协商不成可诉讼至当地法院。(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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