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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7日17:33 法制与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本案中,由于庞秀玲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早已过世,其本人生前又没有结过婚生育过子女,故本案没有第一法定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庞秀玲的两个哥哥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业已过世,那么,庞秀兰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中惟一在世者,只有她才有权利和资格成为庞秀玲遗产惟一合法继承人。庞文武、庞海燕、庞海仓及卢书琴等人既不符合法定继承的规定,也不具备代位继承的条件,因此,无权继承庞秀玲的遗产。 虽然法律对本案的处理有明文规定,但张克勤为了实现庞文武的请求,玩起了“偷梁换柱”之术。在制作该案判决书时,他故意错误地适用继承法第十一条,将该条规定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曲解为:被继承人的兄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兄长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这一故意违法扩大继承范围的做法,使张克勤据此明目张胆地作出了这样的判决意见:将庞秀玲的遗产一分为三,由庞秀玲的已故两个哥哥和在世的姐姐庞秀兰各继承三分之一,即每份4.15万元。卢书琴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庞大喜和庞金杭均已过世,他们二人所应继承的遗产分别由其子代位继承。这样,庞文武代位继承其姑庞秀玲遗产4.15万元,庞海燕、庞海仓共同代位继承其姑庞秀玲遗产4.15万元,庞秀兰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妹庞秀玲遗产4.15万元。本案案件诉讼费9024元分别由上述3方各承担3008元。之后,张克勤又用瞒天过海的手段,在未将全部案卷呈交庭长、院长审阅的情况下,制作了编号为(2003)故民初字第257号的民事判决书,分别送达各诉讼参与人。张克勤深知这份判决书违背法律规定,为了限制诉讼各方的上诉,他有意将判决书上法律规定的“15日”上诉期限改为“10日”,由此,完成了他枉法裁判该案的最后一个环节。 情法两伤留悲憾 2003年4月9日,张克勤将精心炮制的判决书分别送达诉讼各方。庞秀兰的委托代理人及庞海燕、庞海仓兄弟均对判决不服。庞秀兰聘请的两位律师当即指出,庞秀玲遗产的处理不能适用代位继承,庞秀兰是庞秀玲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应以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判决书的裁判决定违背了事实真相,曲解了法律规定,他们不服判决结果,决定依法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不久,两位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张克勤提交了上诉状,并缴纳了上诉费。张克勤知道,此案一旦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他的这套偷梁换柱的小把戏就会被揭穿。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他竟擅自压下庞秀兰代理律师的上诉状,致使该案错过上诉期而使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从2003年4月下旬开始,庞秀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开始了漫长的申诉,直到2004年10月27日病故前还念念不忘。庞秀兰去世后,其子张宏祺、张洪彬和女儿张凤云继续向故城县法院和衡水市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但由于错综复杂的因素,此案一直未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2006年9月底,张宏祺兄弟抱着一线希望找到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期盼检察机关对该案启动民事法律监督程序。民行处的检察官们通过对案件的简单审查,发现该案在处理过程中特别是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不当。凭着检察实践经验,检察官们意识到,该案的主办人张克勤有枉法裁判之嫌。于是,他们迅速将案情向检察长申占群做了汇报,并提出了对法官张克勤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实施初查的建议。 申占群检察长不仅很快批准了民行处的工作建议,而且为排除案件查办中可能出现的干扰,还亲自指令此案实行异地办理,由所辖的枣强县检察院负责侦查。衡水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由市院一名副检察长任专案组组长,市院民行处和枣强县院民行、渎检部门抽调得力干警参加专案。 10月15日,专案组在经过精心准备后,开始对张克勤涉嫌枉法裁判犯罪进行一系列秘密初查: ——办案人员认真询问了申诉人及相关证人。申诉人及其律师证明,他们在2003年3月12日的开庭审理中,曾先后7次向张克勤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真实含义,提醒法庭对该案不能适用代位继承。但深知法律规定的张克勤就是置之不理,酿成错案至今; ——检察官们以抗诉调查为由,依法传讯了庞文武、庞汉章、蒋汉章。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后,上述3人均证实,张克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多次接受他们的宴请; ——检察官们调取案卷,获得了张克勤当初在送达给当事人的民事判决书中,故意将法定的“15日”上诉期改为“ 10日”,意在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除上述证据和事实之外,检察官还取得了当初参与该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提供的在该案件评议中张克勤武断做主的证词。多方证据表明,张克勤曲解继承法第十一条并非是客观上认识的错误,而是主观上故意所为,其行为已构成了枉法裁判罪。10月17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克勤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立案侦查,当日,决定对其实行刑事拘留。 张克勤被拘留后,起初拒不承认枉法裁判的事实,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曲解了法律规定,才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检察官们适时展示掌握的事实证据,彻底摧毁了其企图推脱罪责的侥幸心理。10月18日,张克勤初步交代了在办理庞秀玲遗产继承案件中枉法裁判的经过。2006年10月25日,张克勤以涉嫌枉法裁判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张克勤落入法网后,揭开了庞秀玲遗产继承案被枉法裁判的内幕。故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和申诉人的申诉,于2006年11月23日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07年3月6日,故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错判了4年之久的庞秀玲遗产继承案依法进行再审。再审认为:被继承人庞秀玲生前未嫁,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庞大喜、庞金杭均先于庞秀玲死亡,第三人庞秀兰是被继承人的惟一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庞秀兰继承。在庞秀兰病故后,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本案第三人张宏祺、张洪彬、张凤云3兄妹共同继承。原审原告、被告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对庞秀玲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鉴于他们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原审原告庞文武付出相对较多,故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应适当分得一部分。他们除分得遗产外多出款项,应返还给本案的第三人张宏祺、张洪彬和张凤云3人。第三人卢书琴不是合法继承人,也不符合代为继承人的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不应分得被继承人遗产。 2007年7月19日,经故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撤销该院(2003)故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原审原告庞文武分得被继承人遗产1万元及原已分得的4万元存单孳息;原审被告庞海燕分得被继承人遗产75 00元及原已分得的4万元存款孳息;原审被告庞海仓分得被继承人遗产7500元及原已分得4.45万元存单孳息;第三人张宏祺、张洪彬、张凤云继承被继承人遗产9.95万元;三、庞文武、庞海燕、庞海仓分别返还第三人张宏祺、张洪彬、张凤云遗产3万元、3.25万元、3.7万元。四、案件受理费4000元和其他费用3200元,由庞文武、庞海燕、庞海仓分别承担1000元,张宏祺、张洪彬、张凤云承担4200元。 迟到的公正判决不仅还给当事人以公道,而且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几乎在再审庞秀玲遗产继承纠纷案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加快了对张克勤犯罪案件的查办。 2007年6月26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张克勤犯有枉法裁判罪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已被取保候审的张克勤再次抱着侥幸心理公然翻供,他竭力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辩称自己在审理庞秀玲遗产继承案件时没有接受过当事人的宴请,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企图混淆事实真相,逃脱罪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当庭提交了证实张克勤犯罪的有关书证、证人证言和张克勤所作的有罪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了张克勤的犯罪。 2007年8月30日,枣强县人民法院对张克勤枉法裁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张克勤有期徒刑 2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宣判后,张克勤在法定期限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25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张克勤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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