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生帮人打架受伤后起诉学校被驳回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13:06 中国三峡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黄金华)受害人获得相关赔偿后,再以学校存在过错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受害人要求学校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带人报复打架被刺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6日,在万州某中专学校就读的学生向某与受害人叶某的堂弟发生口角。叶某获悉此事后,遂邀约其他人去报复殴打向某。途中,向、叶二人相遇,叶先动手打向肩膀一下,向某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叶某腰部连捅两刀。

  法院同时查明,被害人叶某在其就读的学校经常与人打架,并多次受到学校的教育。

  事发后,学校将叶某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近5000元的治疗费等。事故造成叶某重伤,其脾脏破裂被切除。经鉴定,叶某的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同年8月,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叶某也就其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获赔后起诉状告学校

  此案在审理中,叶某及其家长与向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向某一次性赔偿叶某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1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上述所列金额如果高于法定赔偿标准,视为向某赠与;若低于法定赔偿标准,视为叶某放弃权利。

  上述赔偿款项到位后,叶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同年9月,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随后,叶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就读的学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要求学校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继续治疗费等。

  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重庆市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教育关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叶某在与加害人向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后,主张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即只有学校有过错,且与叶某遭受人身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学校才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其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相反,学校提供的安全管理协议、学校对叶某经常打架进行教育等,证明了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法院对叶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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