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暴露银行内部监管漏洞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04:42 长江商报

  判决

  退赃200余万元被判14年

  2006 年3 月21 日晚,李某来到汉口台北二路附近,准备和女友约会时接到单位负责人的电话,称信息中心技术出了点问题,要李某过来处理一下。李某接到电话后有些不安,并没有赶到单位,而是陪女友在附近玩。

  次日凌晨1 时许,公安机关在台北二路附近某服装店,当场将李某抓获。

  李某女友介绍,李某狂热赌球,后侵吞武汉信合的巨额资金后,为其购买了钻戒、项链以及摄像机等物品。事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114 万余元,并搜出9000 元现金等物品。李某还向单位退出一套价值70 万元的住宅及价值3万余元的金银饰品。

  2007 年2 月,江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 年。2007 年10 月30 日,李某被警方从监狱调到看守所,因为另外一个储户王先生的83 万元存款也被人以同样的方式盗取走,经查证,此事也为李某所为。

  据悉,李某在银行的电脑机房内,打着处理技术问题的幌子,将王某的账户信息获取后取走83 万,就这样,李某一共取走储户存款331 万余元。

  2008 年1 月30 日,江汉区人民检察再次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8 年,由于其前罪刑期未满,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4 年刑期。

  ◇警示

  案件暴露银行内部监管漏洞

  银行应承担储户损失储户的存款被银行职员侵吞了,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昨日,记者采访了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耿志宏律师,耿志宏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储户把存款存入银行后,银行有责任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而储户的存款被侵吞又不是因为储户自身原因,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银行不得以职员的行为免除自己责任。

  耿志宏称,储户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赔偿,这是由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案发后,武汉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采取了防范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和完善管理。另外,耿志宏还认为,对于市民认为银行存在漏洞的问题,这要综合各种情况考虑,不能说储户的存款被侵吞后,就认定是银行有漏洞,毕竟李某是作为银行网管,侵吞储户资金是其个人行为,银行再怎么审慎也不完全能够防范一切,而李某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

  ◇释疑

  为何不定盗窃罪?

  根据刑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勇认为,李某并不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侵吞客户资金,而是在监控器的“监控”下,公开的取钱,不属于盗窃罪。

  据了解,武汉信合属于集体联营,非国有单位,李某的行为和许霆案不一样,因为李某是银行工作人员,他是利用自己网络管理和监控的职务之便,侵吞他人资金,具有很强的“身份性”,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案发后,李某退出了200 余万元赃款,这可以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本组报道记者 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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