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与少女的“赠与协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16:50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肖菲

  由张艾嘉演绎的罗大佑名作《爱的代价》被人们传唱了20多年,也一直是KTV点播的热门歌曲,除了它旋律的优美外,我想或许它多少能表明人们在爱情中的一种心境:为了爱人们愿意付出各种代价,却不问爱的对象、时间是否正确。

  教授与少女的“赠与协议”

  这样一份诉状递到我面前,就是一份很普通的赔偿案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5万元,但事实却吸引了我。原告是一个20多岁的女孩子,被告是40多岁的大学教授。看到案卷中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照片中的女孩年轻貌美。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4年3月,我和被告认识,被告告诉我其没有结婚,我才开始和他确定恋爱关系,同年7 月双方开始同居。偶然一次我到他家里,发现房间内有其他女人的照片。在我的追问下,我才得知其已经结婚,但是他一再向我强调他和妻子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并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他承诺要和我结婚,我继续和他同居。2006年9月,我怀孕并希望将孩子生下,但是被告拒绝了,他说没有离婚,即使离婚也不可能和我结婚。2006年10月12日,我做了人流手术,因被告不负责任的态度使我身心受到了伤害。2006年12月24日晚,被告对我实施暴力,在派出所内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针对我的伤害自愿赔偿5万元,协议中约定分两次在两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给我补偿款。事后新闻媒体进行了采访。故我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我5万元欠款。”

  这个小案子看来并不简单,我期待着找到事实真相。送达起诉书时,我见到了这个大学教授。他是和妻子一起来的,来的时候他没有多说一句话,只是他妻子在看过诉状后对丈夫说了一句话给我很深的印象:“你还有什么事情瞒着我?”

  开庭的时候,好几家媒体都扛着摄像器械来了,把本就不大的法庭挤得满满的。不出我所料,教授并没有来,他的代理律师出庭了。他的律师在答辩时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他如是转述当事人的话:“我和她于2005年在火车上相识继而成为朋友,偶尔有联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当我了解到她在离异家庭中长大、和母亲关系不好、一个人在北京打工的情况后,我很同情她。后来,原告让我离婚和她结婚,我没有同意。原告所述怀孕和流产的事情是虚假的。双方的协议是在我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签订赠与协议的第二天报纸刊登了此事,还在多个网站上转载该报道,原告不但违反双方不向外界透露的约定,其所要求的‘感情补偿’也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其非法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她给我造成了名誉损失,又有违约行为,我单方赠与她金钱的行为也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不当处理。故我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撤销该赠与协议。”

  这样的答辩是在我的意料之中的,有几个人在婚外恋问题上能站出来承认呢?更何况这是个大学教授。但显然,我对面这个女孩子坐不住了。她美丽的脸被愤怒扭曲:“他在撒谎!是他陪我去的医院,医院录像可以作证,邻居也知道我们同居的事实。我们好了好几年,他不能这样对我,我为他真不值!”

  网民评判“情感纠葛”

  对世人来说,第三者无疑应是被唾弃的,但我依然佩服原告的勇气。她为不应该的爱付出了代价,对她而言,现在既然没有爱了,只能用钱来补偿。我仔细看了他们协议的内容:“被告自愿支付原告5万元整(1年内付清),以补偿感情方面的因素。双方今后不在(再)以此问题责难对方。同时,处理好两人及对外的关系。特此说明。”因此,我抓住协议内容不放,追问被告代理人如果两人没有恋爱关系如何理解协议中的“感情”?被告代理人开始遮遮掩掩,最后不得不承认他们曾经有过“感情纠葛”。为了解开事实真相,我接受了原告请求法院调查的申请,暂时休庭。

  我来到派出所,找到了当时处理纠纷的民警,民警知道我的来意后摇了摇头,对我说:“这种事情还上什么法院?” 我没有说话。民警为我还原了当时协议达成的真实情况。

  2006年12月24日晚,原被告双方相约度过“平安夜”,教授开车去接女孩,不料半路上,教授的夫人欲把他叫回家,这引起了女孩的不满,双方在车里就争吵起来,从开始抢车钥匙、抢背包继而到互殴。女孩被教授打伤后报警,双方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民警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后,两人决定自己协商解决。经过5个小时的沟通,次日凌晨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分手,教授答应为他的行为以5万元作为补偿,条件就是女孩不能对外界透露双方的关系。圣诞节一早,女孩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右手软组织挫伤”。圣诞节后的第二天,女孩被教授打伤一事被北京某报纸进行了报道,标题为“疑因感情纠葛,教授车内打女生”,该报道后被多家网站转载。虽然这个案件没有必要再对双方同居事实进行调查,但凭上述证据,我想女孩说的是真的。

  判决没有下来的时候,我上网查了查网民对此事的关注意见,没想到还真激烈,已经成为了两大阵营,打得不亦乐乎。一方站在女孩这边,极力要求教授为自己的行为“埋单”,把教授称为“教兽”,认为教授欺骗女孩的感情还不遵守自己的承诺;而另一方站在教授一头,认为教授终于浪子回头,回归家庭,支持第三者天理不容。

  他们哪里知道,我同样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挣扎。支持了原告,无疑会背骂名,因为这在人们看来是为“二奶”撑腰;支持被告,也会违背法律,因为打伤的事实存在,赔偿协议已经符合有效合同的法律特征,没有不支持的道理。案件还涉及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权、新闻报道是否违约等问题。法律与道德的界线在哪里?我的判决结果是否会引来争议?一时间,法律的判断、公正的立场、社会的压力齐齐涌来,我只有羡慕网民的轻松了。

  畸爱的代价

  最后,我毫无疑问地选择以一个法律人的立场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既然合同有效就应该履行,原告被被告打伤一事虽被报纸报道并被多家网站转载,但此行为系新闻记者拥有新闻报道的自由权利所致,而非原告对双方关系的主动披露或宣扬,被告以此为原告违反约定的抗辩理由不充足。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德即为法律概念中的善良风俗。被告为已婚人士,其与原告的感情纠葛系一种婚外情行为,婚外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但法律上对善良风俗的评判是针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不是他所从事的行为。虽然被告与原告婚外情行为应受道德指责,但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范畴内的问题。双方签订协议是在双方互殴后,被告将原告致伤,被告为此同意对原告进行补偿,该补偿包括身体损害赔偿及感情因素的补偿,该法律行为本身是有效的,故该合同本身并非违反了善良风俗。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财产中有个人财产部分,被告本人亦系有教授职称并有固定收入的人,其同意给付原告的钱款数额并非巨大,可用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予以支付。被告系具备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参与民事活动中有能力履行相应义务,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书下发时,教授与妻子共同来到法院,妻子见了判决,立刻向教授大发雷霆,教授也表示了不满,一再要求上诉。很快二审判决下来了,结果还是维持了原判。我这才松了口气,庆幸自己没有把法庭当成批判第三者的道德法庭。

  也许,因为过分关注案件本身,我从来没有想过判决对当事人会造成其他什么影响。夏夜的一天晚上,我打开电视突然看到了自己。原来开庭那天,几家电视台来旁听庭审,中央电视台也进行了现场录制,电视里正在播放该案的审理过程,他们对女孩进行了采访,女孩在电视上仍旧坦然地侃侃而谈,她不否认双方曾经的爱恋,但更愤恨教授的无情。电视上的她依旧楚楚动人,但我却看不到身份证照片上的那种青春的美丽了。当一个人爱上不该爱的人时,这是否还是纯粹的爱,是否还应该这样振振有辞?纵然爱一个人没有错,但是当你的爱影响了另一个家庭时,这样的爱是否还应继续?如果像她那样无所顾忌,那社会、家庭岂不乱套?她能这样大胆面对公众,她今后的路怎么走,她还能得到别人的真爱吗?电视上还介绍了教授的背景,他有一个刚上初中的女儿,家里出了这样的事情,爸爸的名字上了电视,这样一段不光彩的婚外恋让她如何面对老师和同学?她还能快乐生活、顺利完成学业吗?教授的妻子是会起诉离婚,还是会原谅犯了错误的丈夫?最应谴责的当然是教授,他从一开始就背叛了家庭,欺骗了女孩,让两个女人因为他痛苦,我想他被曝光后,日子最难过,事业必定会受影响,家庭也会不安宁,但这就是他要为这段不应该的爱付出的沉重代价。

  电视节目结束了,我眼望窗外,夏夜的星空依旧美丽,家家的灯光依旧温馨,而我相信,这个夜晚对我的原告、被告都将是不平静的一夜,可惜了这晚的晴空、沁人的微风。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庭法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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