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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要太高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04:11 长江商报
![]() 黄先富走在田间的小路上。为了给儿子的见义勇为行为“讨个说法”,这位父亲奔波了19个月。本报记者 杨春 摄 “儿子应该被评上英雄” “如果评上了英雄,那么抚恤金就是10万元,现在只是记功,相当于三等功。”这次的认定并没有让黄先富舒了一口气,反而让他怅然若失。 施春娇更是抹着眼泪。“我儿子的命就值一万元吗?养儿防老,以后我们两个老人靠谁啊!”现在她已经完全不能下地干活了,而原来还能去村头砖瓦厂打点零工的黄先富,现在也提不起劲了。 如今,本来不富裕的黄家已经家徒四壁。给儿子的案子打官司花了好几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是借的钱。“儿子是去了,但我们希望能给他应得的称号,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关心我们。” 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刘江琴律师介绍,就见义勇为的程序认定而言,各个省市均有不同规定。武汉市条例第八条规定:给予嘉奖的,由街、乡镇(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申报,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给予记功的,由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由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等地方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如果黄先富想给儿子评上英雄,可能就要提请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核,还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要走的路还有很长。”刘江琴律师说。因为从黄志文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就挽救的损失和当时的情形看,似乎“不够突出”,可能因此而导致认定上的困难。 ◎访谈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要太高” ——专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治安管理学专家焦俊峰 长江商报:对黄志文的案子,您怎么看?到底该如何认定? 焦俊峰: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当时黄和行凶者发生了争执,进而遭到伤害,似乎黄的被害是因同行凶者的口角争执而起,是“事后”行为,而非典型的见义勇为中因制止违法犯罪直接同违法犯罪嫌疑人作斗争的行为。 但我们要注意到,双方争执和口角的起因是黄的挺身而出,如果没有行凶者的扒窃行为,就不会有双方的争执和行凶者的报复,两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黄志文面对违法行为挺身而出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精神,也符合武汉市的相关规定,应当是见义勇为。 长江商报:长达一年半以后,才认定了黄志文的见义勇为行为,为什么申请称号这么困难? 焦俊峰:《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和武汉市关于见义勇为的条例均未对认定时间做出限定,导致认定时间过长。对黄志文行为的认定存在困难,可能有一个原因,即条例限定要“事迹突出”,如果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以解释和限定,在认定的时候就会模糊不清。 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有一个证明标准的问题,但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不像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要求的那么高,也不需要那么高。否则,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长江商报:见义勇为促进会这个机构的行为有没有条例来约束? 焦俊峰:对见义勇为有权认定,其主要依据就是省和市的条例以及《实施办法》。但这些条例的规定过于简单,程序性的规定比较少,使得见义勇为促进会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但由于这个组织是一个民间组织而非政府组织,具有社会服务功能而非拥有社会管理职能,因此,其所谓的“权力”存在较大弹性就不可避免。 同时, 英雄称号同相关奖励挂钩,使得促进会认定时慎之又慎。不过是否是英雄,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自己的评定标准,促进会认定时也必须依据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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