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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为何先开除再听证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01:00 北京晨报
![]() 美院教学楼(资料图片) ![]() 监考老师通过发送答案者的无线电波,查到了小武等作弊者。 开除程序是否有纰漏? 学生:为何先开除再听证 “他们怎么可以不给我任何申诉的机会就把我开除呢?”小武认为,学校在做出开除自己的决定之前,应该给他申诉的机会,而学校却一下子就将自己开除,2月1日开除通知下达,2月末新学期开学后,由于被开除而导致自己的学生证得不到注册,饭卡等都不能使用,一直到3月16日,自己都在外面流浪,不能回到学校上课,学校在处罚自己的程序方面所犯的错误给自己造成了很多损失。而在自己提出申诉后,学校又撤销了处分决定恢复了自己的学籍,随后学校又召开听证会,将自己第二次开除,“学校明显在处理程序上存在漏洞。 学校:程序存在失误,无关作弊事实 学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学校在开始处理这件事的程序方面确实存在失误,“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像小武这样,开除学生这么复杂。”小武的事也让学校意识到,以后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该注意程序。 这名工作人员还说,虽然是第一例,但是在小武提出申诉以后,学校十分尊重他,随后就将开除决定撤销,并为他举办了一次由学校领导、考生、学生等多人参加的听证会,并组成了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来处理小武的申诉。但是,这些并不能改变小武犯错误的事实,对小武做出开除决定是为了严肃校风校纪,是学校规章制度严肃性的体现,并不存在任何对小武个人的偏见。 他说,申诉委员会已经收到了小武对6月8日下达的开除决定的申诉,正在准备召开会议来讨论如何处理。如果小武对他们所做出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学校的上级管理单位,即北京市教委进行申诉。他表示,在这次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学校共发现大概有6个人作弊,其中包括小武在内的两名学生是本校学生,其余4名都被报送他们本校处理了,而自己学校的两名学生都被开除了。 各方观点 处罚学生 学校可自行裁量 小武的行为已构成作弊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考试相关法律的专家谭宗则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对作弊行为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只要该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动机,在客观上的行为与之具有关联性和不正当性就可以认定考生作弊。小武在考前参加作弊组织、共谋作弊、购买用于作弊的电子设备,并将专用于作弊的电子设备违规带入考场,实施了作弊行为。由于其作弊具有组织性、团伙性作案的特征,场外团伙败露致使其未达到作弊目标,也不影响对小武行为性质的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对类似有小武这类行为的学生的处理,授权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里,“可以”二字是一种授权的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授权,学校在校规校纪中针对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形就可以做出从警告到开除的具体规定。对此,学校有一定的裁量权。 开除学生 学校应走程序 调查取证程序、听取陈述申辩程序、调查部门(如学生处)拟作处分告知程序、听证程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签发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开除学生必然要经过这些程序的。即使是学校自己根据章程规定的其他处分,也应当最低限度遵照。学生可以要求复查、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复查、申诉机关均可以对原处分决定做出维持、撤销、变更的处理。 北京市教委: 处罚作弊学生 可参照教育部规定 北京市教委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学校有办学自主权,各个学校在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时一般都是参照教育部颁发的一些规定,至于对于学生作弊的处罚,要学校自己视学生作弊情节轻重等情况,再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出处罚决定。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晨报记者 康健 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分学生规定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案例 民大开除作弊生 未获教委支持 2006年1月,中央民族大学10名学生被学校认定为作弊,民大作出开除10名学生学籍的决定,并限令其在48小时内离校。1月20日,4名学生向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2月28日,市教委以程序不当为由,要求民大撤销开除学生的决定。4月25日,民大在3月16日补办听证会后,坚持开除学生。4月28日,4名学生再次向市教委申诉。9月8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市教委第二次以学生行为不属于严重作弊为由,再次要求民大撤销开除令。但民大方面一直未作出正面回应。 齐齐哈尔医学院 开除作弊生被诉 在2005年底,齐齐哈尔医学院两名学生因参加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被齐齐哈尔医学院开除学籍。2006年,二人以学校处罚过重、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两名学生做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未送达两名原告,属程序违法。同时,两名学生作弊时所用通讯设备缺乏事实依据,应撤销其对两名学生的处分决定。 庭审后,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工作部表示,他们在处罚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没有按规定将处理意见书送达到学生手中,因此他们已经撤销了这个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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