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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已退房 却遭银行追款(热线标)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14:42 特别关注
买房人已退房 却遭银行追款(热线标) 记 者:李丹 摄 像:楚健 男播:【导语】一位业主在购买了商品房后,因开发商延期交房而把房退掉,谁知过了一段时间,银行仍向他追偿贷款,而且还被告上了法庭。 【正文】坐在被告席上的张先生,在2002年9月贷款150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东城区雍景台国际公寓1套以及该开发商的4套写字楼,张先生说,原定2003年4月交房,但却因“非典”的到来,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并拒绝给张先生退房。几经周折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确认双方解除购买合同。房子是退了,可张先生却遭遇银行的起诉,追偿1200多万元的贷款。 【同期】原告委托代理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既已解除 被告这和所依《贷款合同》 所获得的贷款便无法继续用于购买 雍景台国际公寓B座9层901号的房屋 其继续占用该贷款已属严重违法 且其已不可能继续按月偿还贷款 对原告也将造成巨大损失 【正文】与张先生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雍景台国际公寓的开发商,和办理担保业务的徐女士。银行表示,张先生退房后,只向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并没有向银行解除贷款合同,张先生拿回了自己的首付款,银行的1200多万贷款还在开发商那。因此,三者都有偿还责任。面对起诉,张先生表示,当初为了买房才签订贷款合同,退房后也该由开发商通知银行解除贷款合同。 【同期】(张先生)被告代理人 中免公司已经实际取得购房款和购房贷款 (所以)由中免公司分别向张先生及招商银行 承担返还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正文】张先生认为,贷款合同是与房屋买卖合同连在一起的,房子退了,开发商该主动去银行退还贷款。 【同期】(张先生)被告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25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 或被撤销解除后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 作为出卖人的中免房地产公司应当 将收受购房款和购房的本金和利息 分别返还担保权人 也就是本案中的招商银行 和买受人 也就是张先生 【正文】庭上,张先生对招商银行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贷款合同。对此,开发商并没有否认1200多万贷款未还,他们解释,开发商只负责提供贷款担保,解除贷款合同是张先生自己的事。 【同期】(开发商)被告代理人 我是担保人我不是还款人 【正文】对张先生和开发商的一系列辩解,招商银行指出,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两个不同内容的合同,退房后,应由开发商先把贷款退给张先生,再由张先生把贷款退还银行。之所以这样,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单方恶意借款,但是张先生却疏忽了这一点,导致了银行的损失。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此案提醒买房人,办理退房,一定审查是否解除所有手续,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 李丹 楚健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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