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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观的历史变迁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8日16:07 民主与法制
- 曹 刚 贞操对性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并非自古就有,而是随着人类婚姻制度的确立——对偶婚的出现而产生的。 贞操观念在其产生之初,首先是针对男女双方而言的,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所要恪守的道德规范,既不允许男子另觅他欢,也要杜绝女子红杏出墙。否则就被视为“禽兽之行”,受到道德的谴责或法律的惩罚,这种贞操可称为“夫妻之贞”。 其实,在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对待婚外奸淫行为均采取了“男女兼惩”的原则,而非单方面地惩罚有婚外性行为的女子。 元代所提出的“男女同罪”就是一个明证。当然,在一个男权社会里,除了夫妻双方都要恪守的“夫妻之贞”之外,还表现在单方面对女性“从一之贞”和“童贞”的要求和限制上。 所谓“从一之贞”,是指女性终其一生只能有一个丈夫,哪怕被夫所弃或丈夫先她而故,也不可另觅新夫。“童贞”是针对女子而言的,它要求一个女子在结婚之前必须保持“处女”之身,不得与任何一个男子发生性关系。 应该说,自秦至唐,社会对贞操日益重视,但还不甚严格,寡妇再嫁、离婚改嫁的现象仍旧十分普遍。至宋朝,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对女性贞洁的道德要求走向了极端。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和男子“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 明清时期,统治阶级用法律的形式褒扬、奖励妇女守节,贞操观念普遍化、制度化,对女性贞操的要求发展到疯狂的程度,丈夫病危或战乱将至,妻妾便先殉死以表忠贞。节烈本是内心自觉遵守的道德,却成为女性惟一不幸的选择,真所谓求生不得、寻死不甘,成为剥夺妇女生命和自由的杀人工具。 可见,传统的贞操观已演变为一种罪恶的道德观。这种贞操观是不人道的,不自主的,也是不公正的。 如果放眼西方社会两性文化传统,也可见大致相同的演变历程。 《圣经》“申命书”第22章告诉世人:假如一个男子结婚后发现他的妻子已经不是处女,那么他的妻子要被带回自己父亲家里,让全城的人用石块砸死。女子的贞操被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中世纪的欧洲女子普遍使用的贞操带,似乎就能说明一切。 始于14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使人们从中世纪的禁欲主义思想中摆脱出来,开始把自己作为个体看待,把自身的性欲看成是自然天性。人文主义者大力歌颂人性的完美与高尚,提出世俗化和个性解放,要求性自由,艺术、文学和日常生活也都从性压抑中解放出来。 与此精神一脉相承,上世纪60年代在西方兴起了性自由和性解放运动。不过应该指出的是,“性自由”和“性解放”造成了性纵欲和性混乱,单给美国就造成了几百万私生子和单亲家庭及性病、艾滋病的流行。 英国记者西利亚-哈登(Celia Haddon)在他的《性的界限》中说得好:“在某些方面,性革命使我们摆脱了负罪感和忧虑感;但在另一些方面,它又用另一些镣铐重新奴役了我们。”因此,对贞操的重新倡导和教育又在西方现代社会展开。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进步、民主政治的完善,现代社会的贞操观已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它从被强制的规范变成了自主的选择;它从单方面的要求变成了两性平等的约束;它从生理上的限制变成了爱情的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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