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电脑显示器受损索赔难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5:18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 (记者 杨雨超) 花一百元钱到物流公司托运一台电脑显示器,收货人拿到后却发现显示器出现裂碎现象。发货方到物流公司理论,却被告知该托运属“破损自负”范围,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

  ★发货方:显示器在托运途中被损坏

  昨日上午,呼市市民武跃找到记者,称他在4月7日从呼市北垣街的内蒙古浪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托运了一台他2006年买的电脑显示器,发给新疆乌鲁木齐市的亲戚用,运费是100元。

  4月20日,收货方给武跃打来电话,称电脑显示器收到,但外壳已被弄得上裂下碎。武跃听到这一消息忙去找浪潮物流公司的冀姓和贺姓负责人。负责人告诉他,该项托运属“破损自负”范围,公司不承担责任。武先生认为显示器是在托运中损坏的,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浪潮公司:自行包装“破损自负”

  昨日上午,记者同武跃来到浪潮公司,该公司的贺姓负责人解释,因武先生当时托运电脑显示器时用的是自己的包装,对此《浪潮物流货运托运单》上有明文规定:“易碎、易损物品包装不合格,有损坏不负责赔偿”,为此该公司将此项服务定到了“破损自负”的范畴,并在托运单的备注里有说明,而且当时的工作人员已对武先生做了说明。

  武先生则对此否认,他称他确实用一纸箱装的电脑显示器,但托运时是物流公司的人员加的密封胶带,办理业务时并未有人向他提醒这项服务属“破损自负”业务范围,到后来得知显示器碎了才在浪潮公司被告知这一说明。他认为,浪潮公司不但未尽告知义务,而且在服务上有问题,理应承担责任。

  物流公司贺姓负责人和冀姓负责人均否认物流公司有责任,仍坚持“破损自负”的说明。最后,物流公司的冀姓负责人答应退还武先生50元运费,武先生没有同意。

  ★工商人员:格式合同不能免责

  对浪潮物流公司做出的“破损自负”的备注以及托运协议中的“易碎、易损物品包装不合格,有损坏不负责赔偿”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记者采访了呼市工商局新城区分局执法队一工作人员。

  该工作人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中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上述规定,物流公司在提供物流服务的时候应符合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要求,不能以格式合同免除损害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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