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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锁完好屋中被盗 租户要求物业负责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4:30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 (记者 常淑芬) 门锁完好,屋中却被盗,小区监控显示盗窃者背着大包离开小区。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包头市金荣公寓租户因屋中被盗与物业发生纠纷。 ★门锁完好办公室却被盗 据冯女士介绍,她所在公司2006年9月30日在包头市王府井百货后边的金荣公寓租了一间公寓当作库房和财务室用。当时公司和金荣公寓的物管部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了一些有关事项。 2007年1月31日晚上7点半左右,冯女士离开租房时,屋里一切如常。可第二天早上9点多她却发现,门窗完好,可办公室里却被翻得乱七八糟。经她检查,办公室里的一台液晶电脑(包括主机、显示屏、音响)和6双美丽佳人女鞋、一块窗帘不见了,她报了案。警察来后看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后断定是入室盗窃。 冯女士称,当时报案后,警察在看小区的监控录像时,她看到录像上显示1月31日晚上9点多,有一个身高约1.60米左右的男人弯着腰、背着一个用窗帘包着的大包离开了小区,可能是作案嫌疑人,但当时并没有小区保安拦截询问。事发后,公司找到小区物管办,希望对方能给予物品丢失的部分赔偿。可是,物管办却称,租房时“房屋租赁协议”里写得很清楚,屋内不允许放贵重物品,现在他们只等公安机关破案。 ★小区物业认为与此无关 面对小区物管办的说法,冯女士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监管义务,应该为他们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 4月18日,金荣公寓物管办的高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房子是物业代房东出租的,当时的租房协议里清清楚楚写着室内严禁存放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否则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签协议是在他们同意的情况下签的;冯女士在屋里放贵重物品未委托物业给他们看管,因此发生被盗事件与物业无关;冯女士他们一年交的100多元物业费,里面包括的只是卫生费和屋子外围的水电费和维修费,并没有安全保卫的费用;现在公安机关正在侦破此案,结果还未出来。作为物业,他们没法对此负责。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第四条也确实看到:乙方(记者备注:指冯女士)租用期间自行负责室内防盗、防火、防水等事宜,室内严禁存放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否则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律师认为租赁协议不合理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康丽梅律师认为,此案中,既然小区物业公司向租户收取了物业费,就应该尽到监管义务。关于赔偿额度,与被盗物品的价值有关。关于协议里提到的“乙方租用期间自行负责室内防盗、防火、防水等事宜,室内严禁存放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否则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的条款不合理。“贵重物品”该如何认定?约定本身是一个无效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她认为物业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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