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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被误判抗诉讨回公道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11:44 黑龙江日报

  高鸿屹

  哈市一老人乘出租车意外受伤,法院审理伤残赔偿金时少计算了两年。日前,经检察机关抗诉,为老人讨回了少判的2000元赔偿金。

  2004年2月,68岁的李老太乘钟某开的出租车办事,车行至原动力区新发屯附近时,出租车与常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老太受伤住院49天。经交警部门鉴定,钟某负主要责任,常某负次要责任,李老太无责任。因李老太与双方肇事司机没达成赔偿协议,同年6月,李老太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在判决时,法院按10年标准赔偿伤残补助金,判决后,李老太不服,申诉到哈市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老太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应为12年。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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