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质疑:对小学生发倡议即下命令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2:23 江南时报
质疑: 对小学生发倡议即下命令 对花桥中心校的做法,花桥人有不同看法。反对者表示,让小学生捐款过植树节是不妥当的,而对小学生发出倡议,实际上也就等于是给他们下了一道命令。 花桥人李先生认为,正如学生家长顾先生所说,植树节对小学生来说是要培养他们爱护树木的意识,而不是要他们大量栽树,也不需要他们自己花钱买树苗,更不需要他们花钱买人工,所以让学生捐款是不妥当的。另外,植树节让学生捐款,会使学生错误地认为,钱能够买到一切。不管遇到什么节日,只要花点钱就行了,出了钱就没自己的事了。 苏州市一位小学教师杨女士对花桥小学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她认为,首先,让师生为植树节捐款就很不妥当,其次,学校发出倡议就等于是向小学生下了一道命令,因为小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小学生最听老师的话,他们的独立判断能力较差,学校、老师发出倡议,跟命令差不多。第三,孩子们还有攀比心理,尤其是外来工子女、家庭贫困的学生,攀比心理更重。引起家长投诉的那个女生,一开始要父母拿出30元,后来看到父母不肯掏,就降低到20元,就说明她是跟同学攀比。所以,学校发出倡议,应该是很有意义的,而不是要求或希望学生给家长要钱。 杨老师还说,虽然植树节面向广大人群,但仍然有一个年龄限定,面对11岁以上60岁以下的人群。11岁的年龄,一般都是5年级和6年级,低年级的孩子还达不到这个年龄。因此,不能把成年人和大的孩子所需要关心的东西再下滑、范围再扩大。这样看来,花桥小学的做法,也有扩大人群的问题。 声援: 把节当回事有积极意义 然而,与反对花桥小学过节捐款的人相比,支持和肯定这种做法的市民也大有人在。 苏州市民陈先生对花桥小学的做法表示支持,他认为,花桥小学之所以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指该校获得绿色学校等),有其值得肯定的地方,而在植树节捐款问题上,该校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把节日当回事了。 陈先生说,植树被规定为我们的义务,而且要求每人每年植树3到5棵,非常明确,可是,真正植树1棵的人有多少?一辈子坚持每年都植树的人又有多少?所以,不要看花桥小学收钱妥当不妥当,而是要看它重视的程度。因为这是一种对孩子的具体教育形式。 另一位声援者表示,钱是干什么用的?学生自愿花钱种树,这比用在其他地方有意义。学校把捐来的钱都用来种树,这些树若干年后长大了,是孩子们最好的纪念之一,这样钱捐得就很有价值。一个小数目,一般家庭都是可以随的。所以单就花钱方面来看,花桥学校引导学生用钱过植树节,并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苏州市一位教育界前辈倪先生表示,植树及绿化意识是要从孩子抓起,形式也多种多样,花桥小学的做法值得商榷,但不失为一种有效果的形式。另外可以通过植树节活动,带学生到田野、道路、河流去体验,引导他们对现在的绿化进行评析,如为了追求绿化而浪费土地的豪华公路绿化带等,都可以让孩子们批评或欣赏。 链接<<< 有关社会募捐的界定 1996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虽然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但对一些具体问题,如什么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捐款该由谁来管理、使用情况由谁来监督等等,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在法理上,社会募捐并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赠与行为。社会募捐主要是为了公益事业或救助灾难等特定目的,而由特定的人或机构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发起募捐,并由受助人接受捐助的活动。由于其中有募捐发起人这一中介方的介入,使得社会募捐带有某种“公益行为”色彩,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性的“公民事行为”,有别于个别人私下进行的普通赠与行为。社会募捐的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其很难完全用民法中的一般赠与法律规范来调整。而且,社会募捐活动中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发起人、捐助人和受助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如捐助人与受助人之间存在捐赠关系;发起人与受助人之间会形成代理关系;“劝募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发布劝募广告,同时代理受捐人发布订立捐助合同的要约”,从而又夹杂有“对世型要约”法律关系。可见,社会募捐不论从现实需要还是法律属性看,都需要作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本报记者 中游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