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未获批准举刀自残遭解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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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4: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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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东莞某公司因解雇员工依据不足要赔偿 本报东莞讯 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员工为获得准假,用小刀划伤自己的手臂,公司认为员工此举构成暴力威胁,遂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员工辞退,员工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名员工的行为确实不智,但不构成违纪,公司需为开除她的行为支付赔偿金。
张×钰在东莞市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任职财务兼翻译。去年8月11日上午8时30分,她因名誉权纠纷案件作为原告要出庭,遂向公司总经理请假,总经理以财务室人手不足为由不准,双方并发生争执。张×钰一气之下跑到公司的茶水间拿了一把水果刀,然后回到总经理办公室,当着总经理的面用水果刀在自己的手臂上划了两下,血马上渗出。总经理见状仍不准假并报警。张×钰无奈,最终还是决定离开岗位前往法庭参加庭审。当日,公司便解雇了张×钰。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张X钰划伤自己不构成“暴力威胁”、或“自残威胁”。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雇劳动者,而张×钰的请假事件无论如何也达不到“严重”程度。由于长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钰还有其他可以解雇的情形,因此该公司解雇张×钰的依据不足,应向张支付赔偿金,共计33637.8元。一审结束后,长某公司不服,又以张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在出具审理意见时主审法官提出:在企业倡导人性化管理的时代,公司在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考虑员工的合理请假请求。长某公司在员工有正常理由的前提下不予准假,确实不妥;而张×钰为获准假竟然伤害自己,其行为虽然不能算是严重违纪,但也极不理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