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人行道上撞死老人积极赔偿从轻处罚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2:40 大连晚报

  人行道上撞死老人积极赔偿从轻处罚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一辆车为了避让两辆大客车夹击,竟然驶进了人行道,恰巧撞上了道上一个正常行走的老人,而老人经过抢救无效死亡。鉴于肇事司机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后积极赔偿
老人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2006年9月3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司机犯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白某是某公司的临时司机,2005年12月8日下午2点多,白某开着公司的小货车去办事。白某开到中山区某路段时,从侧视镜里看到后面有两辆大客车要并道,他怕自己的车被它们夹住,竟然把方向盘往左打了一下,当时车辆进入了路边的人行道,接着,白某又回轮,突然他隐约看到一个行人竟然在人行道上,当时他慌了,想马上刹车,可是已经来不及躲闪了,只听到“砰”的一声巨响,一位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老人倒在了车头前。

  没过多久,110和120的车都赶来了,白某让别人陪同老人去

医院,自己留在事故现场打电话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报案,并在事发地保护现场。交通警察支队经过勘察,做出了事故的鉴定,鉴定白某驾车经人行横道时,不注意避让行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白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送到医院的老人因抢救无效,当天晚上死亡。得知老人死亡后,白某对老人的家属给予了7万元的经济赔偿,其余补偿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2006年9月3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白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驾驶机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注意避让行人,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

交通事故,其行为破坏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白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