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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他人传授盗窃技术逃避侦查经验被公诉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8:12 华商网-华商晨报
男子向他人传授盗窃技术逃避侦查经验被公诉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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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王欢)他不但自己偷自行车,还以口头传授、动作示范的方法,向他人传授使用铁锥子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指导”和作案后逃避侦查的犯罪经验。

  9月22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有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对周某提起公诉。这也是沈阳首例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

  今年4月20日晚,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南转盘附近发生一起盗窃案件,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富特瑞牌电动自行车被盗走。当日22时许,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沈河治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堵卡时将乘坐出租车的张某查获。其交待,于4月间伙同周某、刘某在铁西新区、大东区、皇姑区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民警随后将周某、刘某抓获。

  经讯问,几人交代了自今年4月16日至4月20日,先后在铁西新区、大东区、皇姑区三次盗窃

电动自行车,涉案金额3000余元,而张某和刘某还交代,两人的盗窃技能全部系周某所授。

  据刘某交代,今年4月,周某在铁西新区和平影剧院附近曾经给他们示范过偷车。周某先是让两人在旁边望风,他从兜里拿出一把锥子走到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边上蹲下身,用锥子插进这辆车的插锁锁孔内,用技术手段把车锁打开,并称:“你们偷车时别害怕,把车当成是自己的,打开锁后骑车就走,动手时要快,还得稳当。如果偷车时被人发现,就一起过去把人弄倒以后一起跑……”不仅如此,周某还向两人介绍了作案后逃避侦查的犯罪经验。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刘某、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共犯)。周某故意用语言传授、动作示范等方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犯罪,因此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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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技能、技术或技巧,而不含有唆使他人犯罪的内容。

  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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