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套走475万元存款 部分钱款银行无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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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9:56 汉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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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网消息(记者金文兵 实习生高洁 袁佳丽 尹建萍)银行职员将475万元存款套走后挥霍一空,银行对此到底有无过错? 2002年11月,某银行武汉滨江支行的办公室副主任曹某,到湖北金银首饰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首饰公司以600万元存单为质押,在该行贷款540万元,然后将其中的500万元再返存于该行。
根据银行规定,该账户不能提现,但首饰公司因经营需要,急需现金。于是,曹某等人先将这500万元转入A公司,再将其中350万元转至B公司;在提现225万元后,又以此款为质押,再次贷款200万元,暂存于C公司。 这样,一笔500万元的款子变成了475万元,200万元在C公司账上,275万元在B公司账上。曹某借机将这两笔钱套走,2004年6月,曹某因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10月,该滨江支行认为,对后一笔200万元的转出,该行存在管理漏洞,因而返还了这笔钱;但对前一笔275万元的转款,不是曹某的职务行为,该行不应担责。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只得交由法院裁决。 昨日获悉,法院认为,这是曹某的个人行为,该滨江支行在业务操作上并未违规。 湖北光年律师所迟汉昌律师认为,该滨江支行及其职员帮助首饰公司提现,本身就属于违规行为。因违规提现产生的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