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以女儿名义购房女儿却要趁机会夺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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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2:17 大连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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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以女儿名义购房 女儿却要趁机会夺房 法院将房判给母亲同时也纠正其错误
■本报记者化冰 已近花甲的高女士创业之心未泯,2005年,她决定购买两套公建房开饭店。由于她年龄大,银行拒绝向其发放贷款。在征得大女儿小红和二女儿小芳的同意后,高女士就以两个女儿的名义,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并排挨着的一楼公建房。 当高女士去物业拿钥匙时,却发现其中一户公建的钥匙已被其女儿小芳拿走,高女士马上去看房子,果然发现小芳正带着工人要装修房屋,面对母亲的责问,小芳一走了之,并锁上了房门。高女士到处找小芳,但小芳却关机不见母亲。事情一拖就是几个月,接着发生的事让高女士更心凉了,她去银行交还月供款时,银行方面告知她,存折已更换,请拿新折才能交款。日前,高女士委托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邹丽娟律师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了工商银行为第三人。 近日,西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高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工商银行贷款本金75万元并赔偿自2005年9月至判决之日的逾期贷款利息,但应扣除原告与被告已偿还第三人贷款本息183162元。高女士返还被告小芳支付的贷款利息88651元,供暖费3185元,房屋增加面积价款24769元,合计116605元。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履行完毕后,原告高女士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