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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宝马”连撞三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01 解放日报

  张某酒后驾驶朋友仓小姐的“宝马”蓝色敞篷跑车,连续在三个路口撞倒三人。伤者姚小姐为此向法院起诉张某和车主仓小姐,索赔7.3万余元。昨天,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仓小姐共同赔偿姚小姐6.8万余元。

  疯狂“宝马”连撞3人

  去年6月19日晚9点20分,张某和仓小姐从贵州路天津路口一酒家出来后,仓小姐刚发动“宝马”车,突然手机响了,遂下车接电话。不料,张某擅自开动了“宝马”车。在由南向北倒车时,“宝马”撞倒正常行走的姚小姐。

  张某随即驾车逃逸,后又在新闸路乌镇路口、新闸路成都路口撞坏他人助动车、

出租车、撞及两名外来务工人员。次日凌晨,张某被黄浦警方查获归案。

  经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严重超标,属严重醉酒驾驶。警方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仓小姐负次要责任。后张某被取保候审。

  伤者索赔7.3万余元

  年仅18岁的姚小姐被撞后右下肢功能丧失,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因和张某、仓小姐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姚小姐将两人告进了法院。

  她认为,张某、仓小姐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3万余元。

  张某对姚小姐提出的医疗费等无异议,但他认为,姚小姐系农村户籍,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所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也过高。

  仓小姐则认为,她将车钥匙插入后,因接电话而离开了“

宝马”车,是张某擅自发动汽车并驾车撞人的,她不存在过错。因此,赔偿应由张某一人承担。

  法院认定两人同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存在过错;仓小姐将车发动后离开办事,导致张某醉酒驾车,也具有过错。因此,两人应按共同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尽管姚小姐系农村户籍,但她长期生活在本市,且办理了暂住人口登记,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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