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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羁押3年 陕西农民获赔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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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一起无罪羁押案作出赔偿决定,依法对陕西省大荔县农民高进发赔偿7万余元。

  今年45岁的高进发是大荔县苏村乡陈村农民。2002年3月22日,高进发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缓。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渭南市中级法
院重审。2004年4月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缓。同年9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重审。2005年6月3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进发无罪,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撤回抗诉。同年7月9日,高进发被无罪释放。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7日联合作出共同赔偿决定,认为高进发共计羁押1205天,按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共同赔偿高进发被无罪羁押1205天的赔偿金7691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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