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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想做好事 结果致人受伤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41 民主与法制

  八旬老伯被判赔偿两万余元

  □ 李品才

  年近80的市民陈老伯生怕小区内刚维修不久的路面被车辆轧坏,拖来一棵枯树放在路面上。他万万没有想到,一名 骑车人被绊倒在这棵枯树上,由此引来一场官司。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陈老伯赔偿骑车人2.1万余元。

  2005年初,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在沪东地区某小区内铺设路面,路面干燥后,房产公司撤走了当初安放的警示标志 。居住在该小区的陈老伯见状,生怕刚维修不久的路面被车辆轧坏,就拖来一棵枯树放在路面上。当晚,臧先生骑自行车去该 小区亲戚家串门,不慎被树干绊倒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当日即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事后经司法鉴定 机构鉴定,这一跤把臧先生摔成了九级伤残。

  臧先生为此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护理、鉴定等费用近4万元以及按鉴定结论支付伤残赔偿 金。物业公司认为枯树是陈老伯放置的,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而陈老伯感到很冤枉,做了好事为何还要引来官司?何况臧先 生被树干绊倒致伤是他自己不注意所致。

  法院认为,臧先生在小区被树干绊倒致伤存在多方面的因素。陈老伯为维护路面放置路障,虽出于好心,但忽视了可 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故应承担过失责任。物业公司对陈老伯放置的路障未及时清除,致使臧先生路过不慎被绊倒,对小区通 行安全未尽到管理之职,应承担主要责任。臧先生在晚间骑自行车未尽到注意义务,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市二中院 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臧先生3.5万余元,陈老伯向臧先生赔偿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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