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纳闷:“骚扰电话”咋会缠上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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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8:51 民主与法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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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劲松 日前,邓小姐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全家人十分高兴,亲朋好友也纷纷打来祝贺电话,但在每天的大量来电中,会 夹杂着不少“骚扰电话”,以至于后来电话铃一响,使邓小姐一家陷入到底接不接电话的尴尬境地……
“骚扰电话”响不停 2005年12月的一个下午,邓小姐的母亲在家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那人自称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他找邓小姐 是向她介绍有关婴儿保险的险种。邓小姐的母亲十分纳闷,女儿怀孕的信息只有亲朋好友和单位同事知道,便问保险公司怎会 知道。那人在电话那头狡黠地一笑道:“我们当然会知道,你以后会接到很多这样的电话,那时你家的门槛都会被踩破的,邓 小姐不在家,我以后再打来。”晚上,邓小姐下班回家后,听母亲说起这事,她当时很不以为然。 不料,从那天起一直到邓小姐生下宝宝后的一个多月中,家里的电话铃响个不停,有保险公司打来的,有做胎毛笔公 司打来的,有奶粉公司打来的。这些电话犹如美军的导弹,有着全球卫星GPS定位系统,指哪打哪那么神乎,他们不仅知道 邓小姐家的电话和地址,而且还知道她怀孕时间和临近预产期的信息。更为人不能理解的是,有六七个人都自称是一家叫中宏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轮番向邓小姐家打电话。这些“骚扰电话”在春节里也没停止过,电话铃一响,使一家人不知所措 ,不接吧又怕误事,接吧又会被缠上一会儿,真不知道这些“骚扰电话”会在什么时候放过他们。 同时,邓小姐一家人百思不得其解,我们家生宝宝怎会引来这么多“骚扰电话”,他们又是怎么知道的。 追寻“骚扰电话”的源头 2006年1月27日下午,邓小姐的先生休息在家,因为平时工作忙,晚上又要照顾小孩,十分疲劳,此时想抓紧 时间打个盹。仅过了三五分钟,电话铃又响了,一个自称是中宏保险公司吴亮的人打来的,邓小姐的先生强按心头蹿起的一股 火气,想从他口中套出他是从哪里得来自己信息的,于是在电话里与吴亮交谈起来。 “你是怎么知道我家的电话号码及我家生宝宝的信息?” 吴亮答道:“是朋友间互相转告的。” “你两天前已打来过电话,对你推荐的婴儿保险,我们还在考虑中。” 吴亮答道:“是吗,我每天要打很多电话,我手中单子很多,可能打到最后连自己也糊涂了,哪个打过哪个没打都记 不清了。” 聊着聊着,吴亮渐渐放松了“警惕”,泄露了行内人士不愿透露的内幕。 “你说的单子上名单是从哪里来的?” 吴亮答道:“我们有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这些名单可能是医院或许其他途径那里得到的,你肯定也会收到做胎毛笔 、手模脚模的和其他保险公司的电话。” “确实接到很多电话,干你们这一行也很累的吧,每天会打很多电话吗?” 吴亮答道:“每天打2-3小时一百多个电话,当然都是在公司里打的,不然话费自己是承受不起的。” 2月5日年初八晚上8时,又一位自称中宏保险的李先生来电,问是不是接到很多保险公司的电话,如果这笔业务给 他做,他可以送一些附加险。 2006年2月5日上午10时,记者以订做胎毛笔的名义来到位于上海宛平南路上一家做胎毛笔的靓康公司,一位 杨小姐接待了记者。这家公司办公用房在一个居住小区内,在其中一间十多平方米的办公室内放着六张桌子,也许是在春节期 间,只坐了三名工作人员,她们头戴耳麦,不停地在拨打电话。 杨小姐告诉记者,她们每天从上午9时一直打到下午5时30分,做这一行的就是不停地打电话,至于客户的信息资 料从何而来,她是不能说的。 邓小姐的个人信息到底从哪里泄露出去的呢,唯一的途径是从吴亮口中得知是医院。据邓小姐介绍,她怀孕期间一直 在上海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作检查,后来也在这家医院生下宝宝的。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上海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院办周 先生表示,医院对产妇的信息有保护措施,实行电脑分级控制管理,不是随便哪个人都能看到的,不能说100%的严密,只 能说从我们这里泄露出去的可能性不大。邓小姐的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还有很多,如登记出生、社区医院记大卡时或登记户口 的地方等。 之后,记者又电话采访了上海市卫生局。一位负责接待投诉的陈先生表示,他们已接到过这样的投诉,一经查实会对 医院作出相应的处理。 关于医院泄露婴儿信息的隐私权问题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医院未经许可将产妇的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泄露给他人,应当认为侵犯了产妇的隐私权, 而从医院那里非法获取这些信息并采取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影响产妇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的,可与医院一起构成共同侵权。 虽然当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并不完善,也没有对“隐私权”概念予以明确界定,但法学界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 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家庭地址、电话等信息都是与个人的私人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未经许可泄露这些私人 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侵权的构成必须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存在违法的行为,二是有主观的过错,三是有损害的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使当事人受到骚扰,导致生活受到影响和干涉,就可以认定为产生了损害的后 果。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