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业主为3名足疗女提供卖淫场所被判刑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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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4:25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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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抚顺讯(王玉池记者傅广新)抚顺女业主陈某因在其经营的“红玫瑰足吧”及自己家中为3名女足疗师提供卖淫场所,从事容留卖淫非法活动,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5日,陈某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赃款310元被依法收缴。 2005年10月10日22时许,一市民举报,称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红玫瑰足疗
接案后,公安人员立即出击,当场在足疗屋内抓获3对卖淫嫖娼男女。 被告人陈某的儿子奚某证实,2005年10月10日23时左右来了一个男的,对我说“我要包宿,包宿150元”说完就把钱给我了。出屋后我看见我母亲躺在足疗床上,就把钱给她了。 陈某足疗屋的一个叫“小丽”的足疗师也证实:“当晚9时许,来了几个客人,我给一个男的做足疗,又给他拔的罐,他就问我做‘那个’活(卖淫)多少钱,我说刚来不知道价钱,他就问足疗里负责收钱的老陈太太(业主陈某),后来我俩就上六楼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就被公安人员带到了派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