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无门二奶开价2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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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9:33 南京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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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妇之夫同居10年,育有一女,当结婚的幻想成为泡影时,“二奶”二次将“老公”告上法庭,索要“老公”家产200万元。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为由,驳回“二奶”的要求。 “二奶”索要10年同居赔偿
2004年7月,一名42岁的女子雪晴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一起全国罕见的诉讼,“二奶”告状索要200万10年同居期间的应得财产。雪晴在诉状中说,1994年,46岁的郭刚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利用雪晴在其单位工作的便利之机,为达到与雪晴永久同居的目的,以结为夫妻相许诺,实施诱骗行为,与当年32岁独身的雪晴建立两性关系并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至今。2000年5月雪晴还为郭刚生下了女儿雨滴。10年间,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益上千万,郭刚也未向雪晴支付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两人结婚已经成为泡影,郭刚的许诺已不可能实现,因此,要求郭刚支付雪晴应得财产200万元。 “老公”不承认有同居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开庭审理,郭刚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雪晴请求分割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雪晴的诉讼请求。 法院几次开庭只能认定以下事实,给他们的10年“性福”生活作了了结。“郭刚与廖梅于1970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居住在宜兴市新街镇,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和睦。1994年,郭刚结识了雪晴。雪晴虽认为双方长期同居生活,但并未提供双方持续、稳定同居生活的依据。2000年5月雪晴生一女雨滴。2002年3月18日,郭刚与雪晴就雨滴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今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该协议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郭刚1997年与他人共同出资计100万元组建宜兴远宜工程有限公司,后又增资至500万元。” 一审:生子不能证明同居 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雪晴认为其与郭刚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至今,虽提供了一些合影照片和一些证言,但不能完全证明雪晴和郭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去年12月,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雪晴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同居不是夫妻关系 雪晴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院认为,郭刚虽然作为股东与他人设立公司并经营获利,但雪晴至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郭刚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共同经营,故其主张郭刚作为股东的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利润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如雪晴认为其在郭刚的公司付出劳动,可另行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苏法民 江南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相关专题:南京晨报聚焦栏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