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却不愿过户 卖主被告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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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6:15 重庆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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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1994年10月,王某与陈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陈某以两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卖给王某。随后王某付清了房款,陈某交付房屋,王某入住。然而,在此后的十年时间里,陈某却借故不交出房产证,也不协助王某办理产权手续。王某无奈之下,只得于2005年3月,将原房主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卖主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法院判
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有效,被告陈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配合原告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律师说法: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何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纠纷常有发生,其中房主“一房二卖”及房主卖房后反悔的现象较为突出,而将房产及早过户是减少此类矛盾的必要手段和方式。本报记者石峻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