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演员输了肖像权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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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0:10 北京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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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秀丽)自己的照片出现在旅游广告上,77岁的老演员俞国瑛为此状告康辉旅行社、青萃广告公司、中华图片库侵犯肖像权。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俞国瑛败诉,原因是5年前中华图片库曾向他付过250元的“出镜费”。 案情回放:照片频上广告索赔三万
近一段时间来,俞国瑛发现自己的照片频繁出现在医药书籍、药品广告上。今年7月,他的照片又上了“畅游俄罗斯———中国康辉健康老人行”旅游宣传彩页上。经了解,图片是康辉旅行社委托青萃广告公司向中华图片库购买的,为此,俞国瑛把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3万元。 庭审时,中华图片库的经营者嘉华苑公司拿出了一份“被摄人让权书”,称5年前他们聘请了包括俞国瑛在内的大批群众演员当模特,拍下了大量照片。当时,公司向每人支付了250元的“出镜费”,双方还签了协议,约定“允许摄影师李某将该照片以任何形式用于插图、广告”。 法院判决:签了让权书未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让权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三家公司使用俞国瑛的照片经过了他本人的同意,未构成侵权,驳回俞国瑛的全部诉讼请求。俞国瑛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要上诉。他说,“让权书”只认可摄影师可以使用俞国瑛的照片,并未允许摄影师转让给他人使用。 律师说法:肖像权不能随便转让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公民可以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并没有出让处分肖像的权利。如果肖像权可以转让,就意味着允许一个人使用,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样的话,肖像权也就无从保护了。为避免纠纷,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每次出售图片时,应支付给肖像所有者多少费用。 网络编辑:刘春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