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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桥南大火案再起波澜 热心律师无偿法律援助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1:33 法制周报
常德桥南大火案再起波澜热心律师无偿法律援助

常德桥南大火案——“失火”女老板胡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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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桥南大火案再起波澜热心律师无偿法律援助

常德桥南大火案——桥南临时市场货物堆满了过道


  2004年12月21日上午7时30分许,湖南常德桥南市场发生特大火灾,市场内5栋建筑全部烧毁,受灾经营户达5600多户,直接经济损失达1.87亿元。

  经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经营电子通讯器材的该市场9561号门面店主杜新华、胡爱群夫妻俩事发一个多月前买了一台安全性能较差、品牌不明的电视机。事发前日下午,该市场突然停电,杜新华、胡爱群在未关闭门面电源和电视机电源的情况下匆忙离开市场。
次日上午7时许,市场统一送电,电视机通电起火。

  2005年10月17日,胡爱群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万元。

  近日,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王京鹏律师来到法制周报社,表示出于对法律正义的追求,愿意无偿为其辩护。随后,在记者协助下,王京鹏律师与胡爱群签订了委托代理书。20日,王京鹏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发现,法院认定的失火罪源于有关专家的“模糊”推论以及胡爱群丈夫杜新华的“假口供”,王京鹏律师与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的张先武律师仍将为胡进行无罪辩护。

  为妻顶罪丈夫作伪证

  2005年11月18日上午10时许,在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王京鹏律师就案情与胡爱群进行了谈话。在谈话中,王京鹏律师得知,在2004年12月20日(即常德桥南市场失火的前一天),下午4时20分许,市场突然停电,直到5时许,仍然未恢复供电,胡爱群接到铺面关门的市场方通知,随后胡爱群与丈夫的堂弟杜新文离开店铺。当天,店内用于调试电脑摄像头的6英寸电视机一直是开着的,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祸首”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一般只用于调试影碟机,当时是关闭的,只未拔掉插头。

  王京鹏律师介绍,他对胡爱群的法庭“口供”进行了查验,发现胡一直声称“电视机关了,只未拔插头”。当时,胡某的丈夫杜新华为了替妻子扛罪,作了“假口供”,声称在失火前天,他一直在店铺内。而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根据专家的结论对胡爱群采取的是有罪推定,而且定罪的根据是采信杜新华的证言。

  电视机断开电源会起火?

  王京鹏律师介绍,法院认定其失火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公安部的火灾专家和湖南省的权威专业技术人员得出的“在起火点提取的处于通电状态下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内部故障引起该火灾的可能性大”,而省内的有关方面技术专家也指出只有在通电状态下,电视机才有可能引发火灾。而鼎城区人民法院以此“反推”,断定胡某未关闭电视机。在原审判决书也指出,“以现在的技术手段或现有的证据材料,的确不能说明电视机因何原因导致失火”。

  记者查看了湖南省政府“12·21”特大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于2005年1月5日作出的调查分析,上面写着:“在起火点提取的处于通电状态下的14英寸的彩色电视机内部故障引起该火灾的可能性大”,对桥南火灾原因也未下绝对性的结论。2005年8月31日,鼎城区公安局向湖南省电子产品检测分析所检测中心咨询,“连接在电路中的各项质量指标正常的电器,在电器自身电源开关断开的情况下,可否在正常电压下自动形成通路、或因瞬间异常电流形成通路并导致火灾”,该所作出了回复意见:“电视机的电源原理决定了电源端在断开电源开关的情况下,正常条件下电网电源供电均不会引起电视机电源端回路的反应和动作。”

  “他们的意思就是只有在未关电源的情况下,才可能引发火灾。”王京鹏律师说。

  王京鹏律师经过查阅有关资料获悉,2003年,湖南省汨罗市的一居民家一台“长虹”彩电,在断开电源的情况下起火燃烧。1999年海阳市一丁姓居民家一台29寸彩电,在无人在家的情况下发生爆炸。

  以失火罪量刑有待商榷

  王京鹏律师表示,公诉机关指控胡爱群犯失火罪,而鼎城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量刑都有待商榷,因为这违反了刑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胡爱群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根本无法预见火灾的发生。

  王律师称,在现有的证据中不能证明胡爱群的行为与这起火灾有关联。公诉机关和法院对胡爱群的定罪量刑是建立在主观臆断的基础上的。在一审判卷83页,公诉机关对胡爱群指控失火罪的观点非常明确,即“如果彩电是关着的,不可能引起火灾”,而这一结论是根据专家“模糊”的认定意见得出的。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何况还没有证据证明胡爱群的行为与此次火灾有因果关系!”王京鹏说。因此,王京鹏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第一审判决,请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并对胡爱群应作出无罪的判决。

  曾审理该案的鼎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徐志敏介绍,胡爱群声称“关了电视机”是为了逃脱罪责,是谎言,当时他们是根据公安部以及湖南省桥南火灾联合调查组作出的结论才定其罪的,是客观公正的。随后,记者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胡爱群的上诉申请。王京鹏律师表示,由于准备为其作无罪辩护,等于要推翻公诉机关和法院的有关结论,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能成功“翻案”的话,而胡某被关押数月,届时可能提出国家赔偿。

  经营户向市场索赔六千余万

  2787万元的常德桥南市场火灾天价赔偿案风波未平,常德桥南市场火灾中的254名经营户已向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即桥南管委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总额达到6173.6764万元。常德市中院民一庭目前已正式受理此案,民一庭副庭长杨名夏担任该案审判长。杨名夏表示,不久,该庭将公开审理此案。

  经营户索赔六千余万

  近日,继被告人胡爱群的2787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之后,以张大胜、丁翠青等5人为诉讼代表的湖南省常德市2004年“12·21”特大火灾事故中的部分经营户又对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富于戏剧性变化的是,2787万元的赔偿案是市场方作为受害者向经营户索赔,而这次却是经营户将桥南市场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的。

  这254名集体诉讼的原告仅是火灾前桥南市场经营户的5%,尚有绝大多数经营户仍处于观望阶段。

  “我们都是受害者,货都被烧掉了,天天有人上门要债。”此次经营户的诉讼代表之一的丁翠青无奈地说。36岁的丁翠青介绍,他是临澧县城关镇人,2003年,与人合伙筹集了近400万元,在常德桥南市场内开设了一家超市,占地有1000多平方米,主要经营各类品牌服装和鞋帽,经过一年多的发展,该超市的总价值达到了500多万元,可在2004年的桥南大火中,全部被付之一炬。

  四大问责剑指市场

  此次原告诉称,单纯一个电视机起火点不是火灾,也不必然引发火灾。火灾之所以酿成,是由于被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将本该相应隔离的经营区域连成一片。被告桥南市场于1998年在市场东大门违章修建桥南宾馆,2002年又违章进行第三层的升级改造;到2003年,市场内所有消防通道都被堵塞,直至2004年4月,才耗资1200万元修建消防设施,却在竣工后未进行过一次调试。且自1997年以来,一直被列为全省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开业至今曾先后发生过六次火灾,因而认为被告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存在着重大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的四大起诉理由为:一、被告违法扩改建桥南市场,阻塞消防通道,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二、被告无视消防部门的整改要求,对消防设施怠于维护管理,致使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也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三、被告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四、被告应对火灾给诸原告造成的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常德市中院已于11月14日正式向被告桥南管委会送达了民事诉讼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告方桥南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称,他们准备委托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但双方至今尚未签订正式委托合同。桥南管委会副总经理、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连喜极有可能被推定为代理人之一,从多方面考虑,此人应为最佳人选。按法律规定代理人可为两人,另一人是谁尚未可知。而原告委托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双方早在今年3月就已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我也是受害者”

  11月22日上午10时许,在鼎城区看守所,记者见到了胡爱群,由于时间关系,只进行了不到5分钟的面谈。

  记者:“电视机是从哪里购买的?”

  胡爱群:“记不清了,是别人发过来的货,300多元一台,只使用了一两个月。”

  记者:“什么牌子?”

  胡爱群:“电视机有合格证和说明书,但都是英文字母,我看不懂。”

  记者:“当时,你丈夫在店铺内吗?”

  胡爱群:“他不在啊,只有我与他的堂弟,下午4点左右市场停电,5点左右我就关门离开了。曾经使用过14英寸电视机,随后就关了,但我后来听说他讲自己在店内,我猜想他可能是想帮我顶罪。”

  记者:“当时,你离开时关没关电视机?”

  胡爱群:“关了,我弄不明白,我每天开关电视,都没有出过事情,即使没有关也不能算犯罪啊!”

  记者:“你对你的判决怎么看?”

  胡爱群:“我很冤枉,我也是受害者。”

  记者:“那你现在准备怎么办呢?”

  胡爱群:“我希望二审能有个公正的判决。如果败诉,我还是会坚持把官司打下去的。”

  争论焦点

  原告损失靠进货单据认定?

  曾参与该案讨论的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先武指出,此次200多名经营户提出了6000多万元赔偿,而原告损失的事实如何认定争议很大。由于大火已将经营户铺面内的货物烧毁,因此经营户只能向法院提供进货单据,这些单据能否被法院认定为经营户的损失?

  原告的代理人——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的毋战斗律师则表示,他们除了进货的单据外,只能靠一些证人的证词或证物,至于如何确定最终的损失只能由法庭裁决。

  是混合过错还是单一过错?

  张先武律师认为,桥南市场曾出台过铺面存货的有关规定,每个铺面的存货不能超过1万元,许多经营户却未遵守相应的规定,而是大量囤积货物,导致火灾损失惨重,所以经营户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毋战斗律师则认为,由于经营户与市场方并不是上下级关系,经营户的经营活动有相对的自主权利,存货多少应该按照市场规律来决定。所以,经营户并不存在过错。

  是否应追加新被告?

  张先武律师认为,常德桥南大火是多因多果,全部责任不应该由桥南市场承担。在原告诉状中,被告仅是桥南管委会一家,法庭是否会根据案情进展追加被告,目前尚不得而知,但他估计法院将有可能追加新的被告。

  毋战斗律师则认为,目前他们保留追加新被告的权利,但否认了追加“失火犯”胡爱群的可能性,他认为胡爱群也是受害者。

  多因责任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张先武律师认为,导致桥南大火损失如此惨重的原因有多种,必定有数个相应的责任人,那么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应如何划分也是非常关键的。

  而毋战斗律师则认为,追查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是由法院最终裁定的,只能等待法院的客观的审理。

  另外,张先武律师还提到了至今尚被人们遗忘的一个问题,鼎城区人民法院曾裁决桥南市场国有资产的60%损失归“失火犯”胡爱群承担,但剩下的40%又该由谁承担呢?

  本报记者 刘卓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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