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郑州一“破烂王”动用吊车街头盗窃被逮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8:3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11月25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张胜利)盗窃本来应该是偷偷摸摸地进行,可在郑州市却有这么一名以收废品为生的“破烂王”,胆量极大,竟然伙同他人,租来吊车,在光天化日盗窃马路边上吨重的配电变压器。然而行窃过程,却被电力抢修人员发现,于是盗贼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因其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200
5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四堂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批准逮捕。

  现年41岁的犯罪嫌疑人王四堂系河南省睢县榆厢乡人,不久前,王四堂到郑州打工,租房居住在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闫垌村。因其系文盲,只好在郑州以收废品为生。在收废品过程中,王四堂发现有些单位的一些设备无人照看,便寻机盗窃。2005年11月3日上午,王四堂与同在大岗刘乡闫垌村居住的“孟岭”预谋盗窃后,以200元的价格租了一辆吊车。同日上午10时30分许,王四堂和“孟岭”窜至郑州市建设路国棉四厂大门口西100米左右的建设路19#配电变压器处,王四堂将变压器的电线破坏后,将自己提前联系好的吊车叫来,准备用吊车将19#上吨重的配电变压器拆卸后盗走。当两人正在盗窃过程中,被郑州市电力公司查线人员发现,查线人员随即报警,犯罪嫌疑人王四堂被当场抓获。而“孟岭”则逃跑。日前,正在追捕中。经相关部门鉴定,被王四堂破坏的物品价值5089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犯罪嫌疑人王四堂盗窃数额仅达到较大,认定盗窃罪处罚较轻,应当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据此,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批准逮捕。

  据了解,进入秋冬季以来,郑州市已发生多起配电变压器被盗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0万元。郑州市电业局安全监察人员介绍说:“所幸的是,19号变压器刚刚退出运行,不带电。否则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不堪设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