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溺死鱼塘 父母状告承包人反被判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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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5:01 北京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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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记者张蕾)不足4岁的小号号(化名)掉进鱼塘溺死,其父母悲痛欲绝之下将鱼塘所有者及承包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50419.35元。而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庭审结果却是自己成了此案的最大责任方。昨天,刘广芹、潘玉新诉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十里堡村民委员会、十里堡农工商合作社、鱼塘承包人姚田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终于有了结果。
去年12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母亲潘玉新出门上厕所时,号号也跟了出去,之后不见踪影。父亲刘广芹寻找到没有任何遮拦、隔离措施的鱼塘时发现冰面上有一行小脚印,直指向鱼塘的冰窟窿。他慌忙拨打了110、120等待救助。15分钟后,鱼塘承包人姚田喜拿着鱼网打捞孩子时,号号已经浮出了水面。 法庭上,号号的母亲没有来,而父亲刘广芹可能因为已是第三次开庭,情绪十分冷静。而被告之一的姚田喜也没有出现在法庭上,由他的妻子代出庭。 法院认为:尚处幼年的儿童,需要监护人的照料和看管,并且这种照料和看管应当是全日的、不间断的。对此,刘广芹夫妇负有监护不利的过错。事发时,刘广芹虽然报了警,但是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如大声呼救,而是站在鱼塘边等待民警到来,因此有救助不及时的过错。鱼塘承包人姚田喜虽在鱼塘边设立了警示标志,但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被判赔偿48264元。农工商合作社作为鱼塘的所有者负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被判赔偿4000元。庭后,刘广芹的代理律师和姚田喜的妻子都表示会上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