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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青春赔偿金赖不掉 法院判令一男子继续履约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8:23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5月8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张少莉)家住海口的唐女士和吴先生两年前协议离婚,吴先生自愿赔偿给唐女士15万经济赔偿金,但支付了一年就不再理睬。唐女士近日为此走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协议真实有效,这15万元的青春赔偿费就不能赖。

  唐女士在诉状中称,2003年3月,她和吴先生离婚,并签下协议:由于男方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延续夫妻生活。男方自愿赔偿给女方15万经济赔偿金,实行分期付
款,从2003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1000元给女方;并到省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吴先生只向她支付了1.25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唐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吴先生支付拖欠款并继续履约直到付清全部赔偿款为止。

  吴先生在法庭上辩称,他和唐女士1984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3年,他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提出必须赔偿其青春损失费,还扬言如达不到目的就将他整死。为了摆脱不幸婚姻,他被迫在女方写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按其要求到公证处公证,从此背上15万元的巨额债务。正是由于该协议,导致他无家可归,生活艰难,故请求法院驳回女方的无理要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与吴先生自愿离婚时,由于男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自愿赔偿女方15万元,并不违反有关法律。尽管吴先生以受胁迫及为履行协议而导致生活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受到女方胁迫,且该协议经男方几次删改才提交公证处公证,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况且,吴先生现在的经济状况与签订协议时相比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故辩称其因履行离婚协议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判令吴先生应继续履约,直到15万元全部付清为止。

  作者:文刚 张少莉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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