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前的河马咬人案昨二审 动物园不认河马案承诺书(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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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01:1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彭信琼)河马咬人案,昨天上午在市一中院二审。此前,该案在西城法院被驳回。原告方因找到了北京园林局的“承诺书”这一新证据,遂上诉。但动物园却不认可这份盖有大红印章的证据。
与此同时,上诉方的代理律师刘卫国认为,此案虽然已过31年,但并不像一审时被告方所说的“已过诉讼时效”。这份承诺书证明,刘淑兰的抚恤补偿是附条件的民事合同,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发生纠纷的2003年算起,而不应是1973年。 被上诉方北京动物园在法庭上却不认可这份盖有大红印章的新证据。“我们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动物园代理律师说。“我们通过查档案,当年的北京市园林局人事处工作人员中,没有人与这份承诺书上的笔迹相同,当然我们是凭自己判断的,并没有做司法鉴定。”被上诉方动物园的代理人说。由于动物园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案件回放: 1973年6月4日,17岁的动物园女实习生刘淑兰在河马馆清扫兽舍时,被河马咬死。园林局定为工伤死亡,并给其家属200元丧葬费、500元营养费作为慰问。又把刘淑兰姐姐刘淑芬调到北京工作,并为其分了住房。2003年,刘淑兰的母亲张钰珍以补偿没有完全落实为由,向法院起诉,向动物园索要44万元补偿。去年12月15日,西城法院一审认为此案已补偿完毕,且31年前的河马杀人案已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张钰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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