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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公然盗窃 保安公司责任难卸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6:38 大连晚报

  保安人员公然盗窃 保安公司责任难卸通讯员 王瑞君

  本报讯保安服务公司派出3名保安员为企业有偿服务,服务期间有一名保安员盗窃该企业的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以此为由拒付保安员工资,并要求保安服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双方各执己见。法院裁决:双方都有责任,应当各负其责。

  2002年12月,旅顺某保安服务公司与某企业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某企业雇保安服务公司3名保安员,年薪为每人1万元,每3个月给付一次,履行期限为1年。签约后,保安服务公司按约派出3名保安员为该企业提供保安服务,该企业也支付了首期服务费7500元。2003年3月的一个晚上,保安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勾结他人偷盗该企业财物价值1.5万余元,获得赃款1820元。事发后,王某被判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王某犯罪被拘押等原因,保安服务公司及时更换了保安员,并始终保持3名保安员在位,服务合同届满后,该企业没有给付剩余的9个月的服务费。保安服务公司多次追讨该笔费用,均遭到该企业拒绝。

  为了讨回说法,保安服务公司同该企业对簿公堂。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被告某企业提起反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法院认为,原告派人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并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并无不妥。但原告所派遣的保安员王某偷盗被告单位物品的行为,违背了保安服务行业规定,原告对此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给被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应当认定原告负有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酌情承担违约金即扣除保安服务费10%为宜。对被告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的请求,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服务费2.25万元,同时原告给付被告违约金3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作者:通讯员 王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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