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遭遇车祸身亡 家属法院讨回公道获赔3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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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16:08 龙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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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讯】栖霞区一市民骑车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家属为讨说法将两位肇事司机和相关单位一起告上栖霞区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死者家属终获32.8万元赔偿。 下班路上遭遇车祸 40岁出头的杨明去年7月25日傍晚6点半左右,他骑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尧化二号
根据交警七大队作出的认定:小客车司机朱峻负同等责任;逆向行驶的梁静、两辆大客车司机夏云亮、吴镇负同等责任,家人将朱峻、梁静、夏云亮及其单位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蓉公司)、吴镇及其单位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索赔38.4万余元。 被告法庭喊冤 在法庭上,面对原告的巨额索赔,几被告尤其是两名大客车司机都感到“冤枉”。 朱峻:对于杨明的死,我感到很难过,但是我的车是正常行驶,如果他不骑自行车进入我的行车道,我是不会撞到他的。 梁静:我虽然逆向行驶,但是我的过错不该这么大。发生事故时,我也被碰倒了,我也是受害者。 夏云亮:我的车停在吴镇车的后面(西面),我是看到他停靠在路边,才停下来的。事故的原因是自行车逆向行驶造成的。 吴镇:我的车停在夏云亮车的东面,杨明骑车由西向东行驶,事故发生地点也在夏云亮车的左侧,所以杨明变道与我没有因果关系,这起事故与我根本没有关系,我不该负责任。 法院判决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朱峻、梁静、夏云亮、吴镇因共同过失导致杨明死亡,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夏云亮在事发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他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单位承担。为此,法院判决几被告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2.8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杨岗 (来源:扬子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