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与女友签永不分离协议 分手后遭其索赔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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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0:29 今日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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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为表示忠心,绍兴一位小伙在热恋中签下一份“永不分离”的协议书,可两个月后他移情别恋。此时女友拿着协议书,向他索要10万元赔偿,小伙傻眼了。 小伙子姓周,27岁。一年前,他与前任女友小黄(化名)恋爱了。去年10月,两人闲聊时,小黄突然发问:“你会不会抛弃我?”小周自然表示永远不会。那怎么证明呢?小黄突发奇想,要小周写下一纸协议:如果小周提出分手,就要赔偿小黄10万元。
“当时我以为她在开玩笑,想也没想,就在协议上签了名!”小周说。 没想到,协议签字没多久,小情人之间的摩擦也多了起来。去年12月25日,小周主动提出分手,不再与小黄见面。没想到,今年元旦刚过,小黄就拿着当初的协议找到小周,想要复合,否则就要小周赔偿10万元。这几天,小周被这份“感情债”闹得烦不胜烦。“当初随便写写的东西,她怎么当了真!”小周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救。 这份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绍兴市公证处的范主任给予否定答案。首先,这是一份民间草签的协议,没经过公证;其次,即使小周和小黄当初拿这份协议要公证,公证处也不会受理。“任何合同约定都要有合法依据,而这份协议没有法律根据。另外,合同一般以财产为基础,这份协议以人身为基础,本身就侵害了小周的人身权利。谈恋爱,分手与否是个人行为,不能加以限制。”律师认为,如果这对冤家最后闹上法庭,法院也可能不会受理。 但记者了解到,在绍兴,这样的“欢喜冤家”不止一对。不久前,也有一对恋人拿着协议跑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如果有一方分手要赔偿,被公证处拒绝。(通讯员 陈一峰 本报驻绍兴记者 崔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