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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租住身亡 家长告学校被驳回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9:55 汉网

  一大学生校外同居意外身亡,由此产生一起纠纷。洪山区人民法院昨日作出判决:该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规在外租住,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003年,武汉某高校学生小林与河北女子小张在关山街租房同居。2004年5月24日晚,小林与小张在承租房内发生争吵时,小林不慎从窗户坠下5楼不治身亡,经公安机关鉴定为意外死亡。

  小林的父母认为,小林所在学校对学生租住校外不闻不问,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和管理责任,而小张与小林的争吵则是引发其坠楼死亡的原因,遂将二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洪山区人民法院调查得知,学校为小林安排了宿舍住宿,但2003年以来小林一直自行租住在关山街。惨剧发生后,小林的丧葬费、其父母处理丧事的生活费及住宿费,全部由学校支付。事毕,学校又向其父母支付了一定的补偿费。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作为在校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自行租住在校外,是一种违规行为。小林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其智力和年龄应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其迈向窗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其自身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由于其死亡的丧葬费等费用均系所在学校支付,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后根据小张自愿请求,判令小张补偿3万元。

  (记者周敬 通讯员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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