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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长私分15万罚款 沧州通报6起典型案件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3:24 燕赵都市报

  本报沧州电(记者李家伟)身为交警队长,不以身作则,反而伙同副队长和财务会计私分罚没款,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是12月22日,沧州市纪委、监察局在该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通报的6起典型案件之一。

  据了解,2002年8月,原南皮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齐遵明,伙同副大队长迟国正、主管会计张桂平将交警大队罚没款中的15万元私分,每人分得5万元;2002年4、5月份,齐遵明从
本单位支取1.8万元用于自己购买汽车,随后用假发票在单位财务报销,将1.8万元冲平;2002年7月,迟国正、张桂平将交警大队驾驶员协会账户余款2827.68元私分,二人各得1413.84元。经南皮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齐遵明、迟国正、张桂平三人开除党籍处分。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齐遵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迟国正、张桂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沧州市纪委、监察局通报的其他5起典型案件是,原河间市人民法院经济一庭副庭长田方泉挪用公款案。原沧州市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韩维通违反财经纪律案。原泊头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处长王洪亮贪污公款案。原盐山县贸易办党支部书记张金通,在任盐山县小营乡党委书记期间,发包教学楼工程受贿案。原吴桥县粮食局安陵第二直属库会计徐耀清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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